不少考生都在备考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工作,民法学是政法干警考试必考科目之一,而民法学的考点很多,这是重点也是难点。民法作为一门识记类与理解类的考试学科,需要大家在备考过程中紧扣考点,紧跟考试趋势,方能事半功倍,获得理想的分数。今天,华图教育的专家为考生们对代理权的消灭进行剖析,希望考生能够对这些考点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希望考生们能够对民法学有一个更加直观的了解,也能够让考生更加立体的明白这个考点。
代理权的消灭有以下情形:
1.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人死亡或作为代理人的法人消灭,代理权失去承担者,当然为小妹。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肯定无法担当代理职责,代理权也终止。
3.本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权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两者之中任何一方人格消灭,代理权理应终止。但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是个事件,代理人可能不知,或终止代理对本人不利。为保护本人之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了四种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其中,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消灭还有其特别的原因。 委托代理消灭的特别原因:
1.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已无存在的必要。 2.授权行为附有终期的,期限届满,代理终止。
3.代理权撤回。代理权撤回是本人直接终止代理权的意思表示。
4.代理人辞去代理。辞去代理是代理人放弃代理的意思表示。辞去代理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通知本人时生效,至于辞去代理是否构成对原因行为的违反,在所不问。如律师辞去代理导致违反与本人的委托合同,辞去行为仍有效,本人可以追究代理人的合同责任。
法定代理消灭的特别原因:
1.本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这里应解释为本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3.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只要考生能够掌握住民法学中的这些知识点,根据真题的命题规律认真备考,自然在9月25日的考试之中能够“得民法者得天下”,在众多竞争者之中脱颖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