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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盘点:民法总则历年真题考点(2)

华图教育 | 2016-09-22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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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考生都在备考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工作,民法学是政法干警考试必考科目之一,而民法学的考点很多,这是重点也是难点。民法作为一门识记类与理解类的考试学科,需要大家在备考过程中紧扣考点,紧跟考试趋势,方能事半功倍,获得理想的分数。今天,华图教育的专家为考生们对民法总则进行剖析,希望考生能够对这些考点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希望考生们能够对民法学有一个更加直观的了解,也能够让考生更加立体的明白这个考点。

  考点三:民事主体(考察难度:易)

  【2014年政法干警】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满: A.3个月以上的地方 B.6个月以上的地方 C.1年以上的地方 D.2年以上的地方

  解析: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

  【2014年政法干警】下列选项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A.某有限责任公司 B.某高校 C.某合伙企业 D.某市公安局

  解析:C。我国主要的法人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法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拥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对外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相应的债务,合伙企业对外不能承担独立的责任。

  考点四:诉讼时效(考察难度:易)

  诉讼时效的考查以记忆性知识考察为主,包括诉讼时效的类型、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事由等。

  【2014年政法干警】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是: A.权利人提起诉讼 B.权利人提出请求 C.不可抗力 D.义务人同意履行

  解析:C.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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