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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盘点: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华图教育 | 2016-09-22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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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考生都在备考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工作,民法学是政法干警考试必考科目之一,而民法学的考点很多,这是重点也是难点。民法作为一门识记类与理解类的考试学科,需要大家在备考过程中紧扣考点,紧跟考试趋势,方能事半功倍,获得理想的分数。今天,华图教育的专家为考生们对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进行剖析,希望考生能够对这些考点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希望考生们能够对民法学有一个更加直观的了解,也能够让考生更加立体的明白这个考点。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2. 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至于所有人丧失对于物的占有的情况,则由种种不同。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种原因遗失;还有其它的情况,例如直接占有人(承租人)将物(租赁物)丢失,对于间接占有人(出租人)即所有人来讲,是为遗失物。再如,无行为能力的人的所有人将物抛弃,因他欠缺意思能力,不成立所有权的抛弃,而只是丧失占有,是为遗失物。但是,所有人为了安全的目的或其他考虑,将物品埋葬于土地之中或放置于一定的隐秘的场所,这时所有人并没有丧失对物的占有,因此不是遗失物,如果因年长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则为埋葬物或者隐藏物。

  3.发现埋葬物或隐藏物。埋葬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埋藏物是有主物,它只是所有人不明,而非无主物。所谓隐藏物,是指放置于隐蔽的场所,不易被发现的物。

  4.添附。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称,广义的添附还包括加工在内。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如用他人的建筑材料建造房屋。混合,是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上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物。

  【实战演练】

  简述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参考答案】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主要包括:

  (1)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动产占有人,将该动产让与第三人,若第三人取得动产系出于善意,则确定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追夺的法律制度。

  (2)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3)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所谓隐藏物,是指放置于隐蔽的场所,不易被发现的物。

  4)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方式。

  只要考生能够掌握住民法学中的这些知识点,根据真题的命题规律认真备考,自然在9月25日的考试之中能够“得民法者得天下”,在众多竞争者之中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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