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发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以下是核心标准摘要:
一、 通用标准(适用于大部分非特殊职位)
- 心脏与血压:
- 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 血压范围:收缩压 90 mm H g − 140 mm H g;舒张压 60 mm H g − 90 mm H g。
- 血液病: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 > 90 g / L、女性 > 80 g / L)以外的血液病不合格。
- 传染病:
- 慢性支气管炎、肺结核(除已治愈外)不合格。
- 乙肝: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但乙肝病原携带者(仅表面抗原阳性),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属合格。
- 视力与听力:
- 双眼矫正视力(戴眼镜)不低于 4.8(0.6)。
- 双耳听力:在 3 米以内能听到耳语者合格。
- 其他:严重的慢性肾炎、糖尿病、红斑狼疮、精神病、恶性肿瘤等不合格。
二、 特殊标准(适用于人民警察、监狱劳教人员等)
对身体素质有特殊要求的职位,标准更严:
- 视力:
-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 4.8 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等部分职位除外)。
- 法医、物证检验等职位要求单侧矫正视力不低于 5.0。
- 色觉:色盲不合格;色弱(部分职位)不合格。
- 外观:
-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血管瘤、黑色素痣等)。
- 纹身:任何部位有纹身均不合格。
- 肢体功能障碍、驼背、明显八字步等不合格。
- 听力:单侧耳语听力低于 5 米不合格。
三、 复检规定
- 现场复检: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当场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场进行复检。
- 事后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 7 日内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 特殊标准不复检:《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四、 建议与准备
- 饮食:体检前三天饮食清淡,禁酒,体检前一天晚 8 点后禁食,体检当天需空腹。
- 作息:保证充足睡眠,避免剧烈运动。
- 药物:体检前避免服用可能影响肝肾功能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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