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务员体检并非依据一份独立的"福建省标准",而是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体检标准 。具体分为适用于普通职位的通用标准和适用于公安、司法警察等特殊职位(即人民警察职位)的特殊标准。
体检标准文件依据
福建省公务员录用体检严格按照以下国家文件执行 :
| 文件名称 | 发布文号 | 主要作用 |
|---|---|---|
|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 国人部发〔2005〕1号 | 规定通用体检项目和合格标准 |
|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 国人厅发〔2007〕25号 | 规范体检操作流程 |
|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0〕19号 人社部发〔2016〕140号 |
对原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 |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2〕65号 | 对复检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
|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 (无具体文号) | 适用于人民警察等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职位 |
一、通用标准(适用于所有职位)
《通用标准》是基础性要求,主要涉及以下系统的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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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血管系统: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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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压: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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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系统: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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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化系统: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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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系统: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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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尿系统: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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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分泌/神经系统/精神疾病:糖尿病、尿崩症、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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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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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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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二、特殊标准(适用于人民警察等特殊职位)
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法院系统司法警察、监狱系统、国安等职位的考生,除满足通用标准外,还必须满足《特殊标准》的要求 。以下是核心条目:
1. 人民警察职位(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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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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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觉:色盲,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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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皮肤病: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等),或者五官畸形、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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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身: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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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功能: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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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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嗅觉:嗅觉迟钝,不合格。
2. 技术类职位(如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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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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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觉:色弱,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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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项目参照通用标准及人民警察通用标准执行)
3. 特警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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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与普通警察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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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乙肝病原携带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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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项目参照通用标准及人民警察通用标准执行)
注意:《特殊标准》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三、体检流程与重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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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组织:由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在指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医疗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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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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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当日复检: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有异议,或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等可当场确认的项目,应当场或当日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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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检: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项目结果有疑问,可在接到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部分通知为2日内 ,以届时通知为准)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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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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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前请注意休息,勿熬夜、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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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保持空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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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受检者如在月经期,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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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或可能已受孕的女性,应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并可按规定申请延期体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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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理: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病史、串通作弊、让他人顶替体检等行为,将受到终止录用程序、5年或终身限制报考等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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