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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未知 | 2025-12-24 13:57

根据人社部发〔2016〕140号文件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2025年最新调整,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如下:
一、标准核心内容(21条)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心脏杂音、心率异常等情况,排除病理性改变后合格)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140mmHg;舒张压<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90g/L、女性>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以下情况合格:
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注: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等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二、2025年最新调整(11月发布)
根据2025年11月14日中央组织部、国家卫健委通知,新增以下合格情形:
地中海贫血(地贫基因携带者、静止型、轻型)且血红蛋白 >90g/L ,合格
有多囊肾表现,未伴有尿蛋白阳性或肾功能不全的,合格
单纯慢性淋巴细胞性甲状腺炎(桥本甲状腺炎),合格
三、重要补充说明
适用范围:适用于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人民警察等特殊岗位需额外执行《特殊标准》
体检组织: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主检医师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任职资格
复检规定:
对结果有疑问可在接到通知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血压、视力等项目不达标通常当场或短期内通知复检
结果出具时间:通常体检后3-7个工作日出结果,不合格者会在7日内电话通知
四、体检前注意事项
饮食与作息:
体检前3天清淡饮食,避免饮酒、熬夜
体检前12小时禁食禁水,保持空腹
药物与运动:
停用可能影响肝肾功能药物(如布洛芬)
避免剧烈运动导致肌酐、转氨酶升高
证件与纪律:
携带身份证、准考证等必要证件
不得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否则取消录用资格
特别提示:各地各部门在执行时可能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操作标准,建议考生报考前咨询具体招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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