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相关规定,为规范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确保新录用公务员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特制定本标准。

二、基本要求
1. 身高体重:男性身高不低于160厘米,女性不低于150厘米;体重指数(BMI)应在18.5-23.9之间(特殊岗位除外)。
2. 血压:收缩压90-140mmHg,舒张压60-90mmHg。
3. 视力:双眼矫正视力均不低于4.8(小数视力0.6),特殊岗位要求裸眼视力不低于4.8。
4. 听力:双耳听力均不低于3米,特殊岗位要求不低于5米。
三、内科检查标准
1. 心脏功能:无器质性心脏病,心电图检查正常。
2. 呼吸系统:无严重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肺结核等疾病。
3. 消化系统:无严重肝病(如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等)。
4. 神经系统:无癫痫、重症肌无力等神经系统疾病。
四、外科检查标准
1. 皮肤:无影响工作的严重皮肤病。
2. 脊柱四肢:无严重脊柱侧弯、强直,四肢无畸形及功能障碍。
3. 甲状腺:无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症。
五、实验室检查标准
1. 血常规:血红蛋白男性≥120g/L,女性≥110g/L;白细胞计数3.5-9.5×10⁹/L。
2. 尿常规:尿蛋白阴性,尿糖阴性。
3. 肝功能:谷丙转氨酶(ALT)≤50U/L。
4. 肾功能:血肌酐男性≤106μmol/L,女性≤97μmol/L。
5. 传染病:乙肝表面抗原阴性(特殊岗位除外),梅毒、艾滋病抗体阴性。
六、特殊岗位附加标准
1. 公安类岗位:裸眼视力不低于4.8,无色盲色弱,无纹身。
2. 司法类岗位:无严重口吃,无影响语言表达能力的疾病。
3. 海关类岗位:无严重嗅觉障碍。
七、体检程序
1. 体检应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
2. 体检结果由主检医师签字确认。
3. 对体检结果有异议者,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检。
八、附则
1.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标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3. 特殊岗位体检标准可参照行业标准另行规定。
(注:本标准为通用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