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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不当得利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华图教育 | 2016-06-20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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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考生都在备考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工作,民法学是政法干警考试必考科目之一,而民法学的考点很多,这是重点也是难点。今天,华图教育的专家为考生们对不当得利概念及其构成条件等相关考点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希望考生们能够对民法学有一个更加直观的了解,也能够让考生更加立体的明白这个考点。

  简述不当得利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答: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1)须一方获得利益。如果一方使他方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害,而自己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即使依法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2)须他方受到损害。他方确实受到损害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另一要件。受到损失,则不构成不当得利。他方受到损害,包括积极的损失和消极的损失。前者是指因一方受益使他方现有财产减少,后者指应得利益没有得到。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害之间须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当得利的一方之所以得利正是由于他方受到损害,也就是同一事实引起两方面的结果,即一方受益、他方受损。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获利一方受益没有合法的原因和根据,是不当得利之债成立的又一个要件。

  民法学是政法干警考试的重点,一直都有着“得民法者得天下”的说法,考生想要在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之中取得好成绩,那么必然需要掌握民法学的重点。希望考生能够对于民法学的要点多加积累,最后修炼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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