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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大侦探》中的法律五期以来知识收获了很多小伙伴的喜欢。在这个特殊时期,《明星大侦探》中的法律知识迎来了最后一期,《明星大侦探》为大家传递了很多正能量,我们也希望通过这个系列带大家从不同角度熟悉法律方面的考点,陪伴大家度过这个特殊时期。让我们一起加油,做好学习规划,多加练习,希望我们能够尽快相见,一起进步!武汉加油,中国加油!
【文章不涉及剧透,可放心阅读】
本期我们主要讲述的是关于《明星大侦探》第五季第一期《海上钢琴师Ⅰ(下)》中的法律知识。作为《明星大侦探》第五季的开篇大作,《海上钢琴师》系列可谓是五季以来最大的制作,节目组在我国第一艘自主运营的豪华邮轮——“鼓浪屿号”上,上演了一幕幕动人心魄的精彩片段。
犯罪主体
在这期节目的二搜环节中,蒲水手(侦探助理,蒲熠星饰)在邮轮甲板上发现了一本《一场被心理暗示操纵的谋杀》(故事虚构),书中写到:“如果被心理暗示者,在被完全心理暗示,毫无意识的情况下杀人,可参照无行为能力人,被心理暗示者本身成为心理暗示者的一件工具,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虽然这是故事设定的虚构出的情节,但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也有着对于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划分。
首先,我们来介绍一下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1. 自然人
(1)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①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例如:甄明12周岁,辍学在家,为了报复甄大,将甄大杀害。本案中,甄明12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甄明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②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规定
①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③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④醉酒的人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⑤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单位
(1)单位犯罪的特征
①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②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即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且做出犯罪决定的是单位集体或其负责人。
③必须实施犯罪行为。
④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如私分国有资产罪、逃汇罪、单位受贿罪等。
【小贴士】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犯某种罪,即使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犯罪行为相符,也不能给该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定这种罪。
(2)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犯罪主观方面
提到了犯罪主体,我们就不得不提一下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
1. 故意
(1)直接故意→明知+希望
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例如:甄甲想因为感情纠纷要去杀甄乙,第二天就把甄乙用刀捅死,甄甲的行为就是直接故意。
(2)间接故意→明知+放任
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例如:为了防止果子被偷。果园主人已经认识到私拉电网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仍在园子四周拉上电网,最终导致前来偷水果的甄李触电身亡。这种就属于间接故意。
2. 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两个特点:(1)“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2)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根本反对的。其中第一个特点“没有预见”是划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其他罪过形式的主要界限。
(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过于自信的过失具有两个特点:(1)“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2)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根本反对的。
【小贴士】无罪过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此即无罪过事件。无罪过事件包括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例题
1. (单选)甄王(15周岁)因喜好计算机,某日深夜潜入某电脑公司内盗窃价值5万余元的计算机元器件(事发后均被追回),下列关于对甄王如何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B. 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C. 从轻、减轻处罚
D. 免除处罚
【答案】B【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甄王不满16周岁,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 (多选)下列哪些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
A.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
B. 醉酒的人
C. 完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答案】ABD【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C项,完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C项不符合题意,排除。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项。
3. (单选)大学生甄甲与舍友甄乙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积怨已久,一日甄乙外出上课,甄甲在宿舍饮水机内投毒欲将甄乙毒死,不料甄乙有事未归,另一室友甄丙被毒身亡。甄甲对甄丙死亡的主观心态是( )
A. 直接故意
B. 间接故意
C. 过于自信的过失
D. 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B【解析】本题可能有小伙伴选择D项。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甄甲在宿舍饮水机内投毒欲将甄乙毒死,不料甄乙有事未归,另一室友甄丙被毒身亡。甄甲在本案中对投毒杀甄乙主观上是直接故意,而对甄丙的死亡,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即甄甲明知道自己的投毒行为可能导致其他无辜的人饮水死亡,并且甄甲放任这种结果发生。D项,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本案中,甄甲的主观态度不是过失,是故意。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