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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宪法学)备考: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华图教育 | 2015-06-02 17:55

    2015对于参加过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来说是一个新的开始,而对于首次备考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的考生来说,想要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掌握考点知识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广大考生一定要在平时认真复习考点,为此,我们就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宪法学的考点--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希望能够给考生的备考工作提供一定的帮助。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享有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具体行使,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该权利,特殊情况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亦可设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协助进行宪法监督。

    2.宪法监督的对象从规范设计而言,包括宪法第五条所规定的一切机关、团体、组织及个人,

    但从能够具体审查的可操作性进行分析,仅包括《立法法》和《监督法》所明确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两高司法解释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

    3.宪法监督的方式包括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经批准生效及备案审查两种,一旦经审查发现其与宪法相抵触,可以要求制定机关对其加以修改并有权撤销。

    4.宪法监督的启动途径有两种,一是经有关机关要求而直接启动,二是经除此之外的机关、团体、组织及公民申请而决定启动。享有宪法监督要求权的主体包括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享有建议权的主体包括上述五类主体之外的其他机关、团体、组织和其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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