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老师为您提供服务

长按识别二维码保存图片

知道了

政法干警

华图教育首页 > 备考 > 专业综合辅导

2015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法理学)备考:执法的概念

华图教育 | 2015-04-23 15:29

    随着时间的流逝,2015年政法干警备考工作也已经全面展开,作为必考内容之一的专业综合,大家一定不能忽视,而对于专业综合的备考,掌握考点知识是首要任务,为此,今天我们特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执法的概念的相关知识,希望帮助大家快速掌握这一考点,成功考取高分。

    一、执法的概念

    执法一词有广、狭两种含义。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这里要研究的是狭义的执法。

    二、执法的特点

    与司法等比较,执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1.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所属的公职人员,以及法律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及人员。

    执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中央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部门是行使执法权的主体。法律授权的组织如企业、学校等,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执行法律。执法行为的具体实施者,既可以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也可以是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和法律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还可以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它们均可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一定的执法行为。

    2.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执法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它涉及国家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政治、经济、外交、国防、财政、文化、教育、卫生、科学、工业、农业、商业、交通、建设、治安、社会福利、公用事业等各个领域。特别在现代社会,社会事务愈加复杂,行政管理的范围更为广泛,执法的范围也日益扩大,执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也日渐深刻。

    3.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

    行政机关执法与司法机关司法以第三者身份居间裁判不同,在执法中,行政机关与企业、公民等行政相对人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既是一方当事人,又是执法者。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支配地位,其意思表示和处分行为对于该法律关系具有决定的意义。执法行为虽然是双方或多方的行为,但仅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决定而成立,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例如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命令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规等。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调解等执法行为不具有单方面性。

    4.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

    执行法律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它既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全面组织和管理的一项权力,又是国家行政机关所应当承担和履行的一种职责。因此,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中,一般都采取积极主动的行动去履行职责,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执法中,国家行政机关大多主动采取各种措施,选择各种方案,广泛开展工作,使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普遍的贯彻执行。同时,由于执法涉及的社会生活范围很广,加之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法律不可能都作出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一般只作概括性的规定,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因而执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更多资讯请关注华图教育政法干警频道,我们会提供最全、最精的备考资料,助您一路成“公”。

分享到

微信咨询

微信中长按识别二维码 咨询客服

各项目入口一键直达

copyright ©2006-2021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