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深夜,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词养的名犬(市值3万元)以泄私愤。不料、该犬对甲扔给的毒肉包子不予理会,却直接扑向甲,甲情急之下。捡起地上的砖头将该犬打死。甲的行为属于:
A.意外事件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故意毁坏财物罪
【答案】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杀名贵狗属于犯罪行为,客观上甲有杀狗的行为,主观上甲有杀狗的故意,主客观统一。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
A项: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本案中,甲某客观上既有杀狗的事实,主观上又有杀狗的故意,因此,不属于意外事件,A项排除。
B项: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与题意无关,B项排除。
C项: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甲是故意要去毒杀乙的狗,遭到了狗的攻击,则甲杀死狗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C项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