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2015A1】某医科大学医学专业研究生1999年7月毕业后分配到三级医院从事临床工作,同年12月擅自另行开设诊所独立行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其行为属于
A.未取得医师资格非法行医
B.执业医师行医
C.执业助理医师行医
D.个体行医
E.未办理手续非法行医
正确答案:A
《执业医师法》第十二条规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医师资格考试的目的是检验、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学实践所必需的基本专业知识与能力。经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即可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取得医师资格即具有法律规定的医师行业的准入资格,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等法定证件者,可从事医师工作。不具有医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诊疗活动(即开展医师执业活动),否则即为非法行医。《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该医生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个体行医,属于非法行医。故本题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