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四章招聘录用 第二十条规定,对批准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实行委任制或者聘用制。对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条例》第二章 基本条件、义务和权利 第十条文职人员应履行义务中指出,根据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和非战争军事行动,承担相应的作战支援保障任务。由此可见,文职人员是不需要服兵役的,在日常工作中根据需要参加军事训练。而参加训练的内容主要由具体工作岗位决定。例如武装部的参谋岗位,需要每年定期参加军事素质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射击、体能等常见项目,整体难度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