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提干条件
1、有坚定的革命理想和信念,立志献身国防事业。
2、中国共产党党员。
3、遵纪守法,服从命令听指挥。
4、一贯表现突出,军政素质兼优,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5、在推荐单位担任班长1年以上,技术尖子须在本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 (截止时间均为当年1月1日。
6、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和管理能力。
7、高中或者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8、年龄不超过25周岁 (截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个人(不含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获得者)或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放宽到26周岁。
9、身心健康,符合 《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2次三等功或1次二等功以上奖励 (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个人,比照1次三等功掌握,但不含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二、三等奖)。
②军级以上单位树立的先进典型或者通报表彰的军事训练尖子,并且另有1次个人立功。
③获得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贡献者。
扩展资料
士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是军事人才的组成部分,是部队作战训练、教育管理和武器装备操作使用、维护修理的重要骨干。
第三条 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分为指挥管理士官、专业技术士官、指挥技术士官和普通岗位士官。担任副班长以上行政职务的,称为指挥管理士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称为专业技术士官;担任副班长以上行政职务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称为指挥技术士官;其余的称为普通岗位士官。
第四条 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以战斗力为标准,以提高能力素质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技能精湛、作风顽强、纪律严明、骨干作用突出的士官队伍。
第五条 总参谋部主管全军士官管理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士官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