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针对性创业服务
与大学生创业、农民工创业类似,今后,军转干部同样可以享受针对性的创业服务。据了解,今年起,军转干部将纳入创业培训覆盖范围。各地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个性化培训中,创业培训将被列为重要教学内容,通过提供创办企业培训和创业基地实训,有效提升军转干部的创业能力。
相关培训机构免费承担军转干部创业培训,可以享受一定资金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每人补贴1000元;创业基地实训,每人补贴800元。
最高可贷款200万元
军转干部自主创业,缺乏资金怎么办?“个人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5万元左右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可申请贷款50万元左右,贷款符合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军转干部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招用持有《复员证》、《转业证》人员或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只要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最高可申请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除了享受贷款优惠外,这些企业如果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人社部门就按照企业为员工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同时,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享受1年的社保补贴,此项政策执行期限截止到2014年底;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农户成员就业,还能获得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就业奖励。
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军转干部自主创业无需担心场地问题,今后,各类创业园都会向他们开放,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专门建设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园区。入园创业的军转干部,3年内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也全部免收,场地费减半,水电费给予适当减免。
除了相关费用外,他们同样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相关规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此外,为安置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置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60%,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开通创业“绿色通道”
“为了提高军转干部创业服务水平,各级创业指导机构必须开通军转干部创业服务‘绿色通道’,为他们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创业培训等‘一条龙’服务。”创业过程中,项目选址很关键,指导机构要开发和推介一批适合军转干部的创业项目,供他们选址。他们自主策划的创业项目,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提供创业方案设计、风险评估等指导和服务。
据悉,军转干部创办企业后,为新录用人员提供上岗前技能培训,只要符合条件,人社部门将给予每人不低于300元的补贴。至于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补贴按照职工培训后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级别进行补贴,其中,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人均补贴分别为500、1000、2000、3000元。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
一、对为安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到达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为安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到达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承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三、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注销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四、本《通知》所称新办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通知》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通知》所称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本《通知》所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顿条件,并与安顿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五、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六、本《通知》下发之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假如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七、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详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