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什么时候停发的规定
《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国转联〔2016〕6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役金按照国家政策继续发放,涉及社会保障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障政策规定执行(没有年满60岁还要办理退休手续这一规定)。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只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才会停发:
(1)《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录用或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其从上述单位辞职、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后,不再恢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3)《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4)《关于进一步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15〕7号)规定:对于未经安置地军转部门同意,未按要求进行年度登记的,从规定时限的次月起停发退役金,直至其按要求进行登记,停发的退役金予以补发。停发、恢复发放和补发退役金须报省级军转部门批准。
(5)受刑事处罚达到有关文件规定条件的,或者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取消自主择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