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官方核心条款摘要与关键解读。该标准是所有非特殊职位公务员录用体检的统一依据。
一、核心文件与原则
文件名称:《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
适用范围:适用于报考普通公务员职位的考生。报考人民警察、海关、外交等特殊职位的,需另行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基本原则:体检结论以复查结果为准。对心率、视力、血压等可即时得出结果的体检项目,有疑问的应当场复查。
二、通用标准核心条款摘要(共22条,重点摘要)
以下为与考生关系最密切的关键条款摘要: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关键点:排除严重影响功能的器质性心脏病。无症状的先天性心脏病或已治愈的,需提供医学证明。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最常见淘汰项。因紧张导致暂时升高可复测。建议考前自测监控。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关键点:主要考察影响正常履职的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第六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关键点:普通胃炎、肠炎不影响。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最重要政策:单纯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合格。这是对乙肝携带者的明确保护。丙型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关键点:甲亢等常见病,需治愈并稳定一段时间。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考察重点:影响正常履职的严重精神及神经系统疾病。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关键点:梅毒等经规范治疗,RPR/TRUST转阴,可合格。艾滋病抗体阳性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记录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记录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关键解读:普通职位允许戴眼镜矫正,矫正后达标即可。色盲、色弱需根据职位要求判断。
第二十一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