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规范公务员出差行为,加强差旅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公务员因公出差活动。
三、出差审批
1. 公务员出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填写《出差审批单》,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出行。
2. 出差审批应明确出差事由、地点、时间、人员及经费预算等内容。
3. 紧急情况下可先出差后补办审批手续,但应在返回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批。
四、交通标准
(一)交通工具选择
1. 厅局级及以上干部:可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轮船二等舱
2. 处级及以下干部:可乘坐火车硬席(含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
3. 特殊情况需提高标准的,应提前报批
(二)市内交通
1. 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
2. 特殊情况需乘坐出租车的,应说明事由并经批准
五、住宿标准
1.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
• 厅局级: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
• 处级及以下:每人每天不超过350元
2. 其他城市:
• 厅局级: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
• 处级及以下: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3. 单人出差应选择标准间,两人同性出差应同住一间
六、伙食补助
1. 出差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
2.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3. 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按规定交纳伙食费
七、其他规定
1.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路线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2. 严禁借出差之机旅游或办理与公务无关的事项
3. 出差结束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4. 财务部门应严格审核差旅费报销凭证
八、监督与责任
1. 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出差活动的监督检查
2.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 虚报冒领差旅费的,除追回资金外,还将给予纪律处分
九、附则
1.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原有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3. 本标准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