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入职体检不合格的标准依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制定,旨在确保录用人员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以下为关键不合格标准及说明:
一、通用标准中的核心不合格项
器质性心脏病
-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病变,经手术或治疗后仍存在功能障碍(如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先天性心脏病术后合并心功能不全)。
- 例外: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若心功能正常、无并发症,可能合格(需具体评估)。
血压异常
- 收缩压 ≥140mmHg 或 舒张压 ≥90mmHg(高血压病)。
- 例外:通过生活方式调整或药物控制后血压稳定者,可能合格(需提供医疗证明)。
血液系统疾病
- 严重贫血(如血红蛋白低于标准值)、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
- 例外:轻度贫血(如缺铁性贫血)经治疗纠正后可能合格。
结核病
- 活动性肺结核(如痰涂片阳性、空洞型肺结核)。
- 例外:结核性胸膜炎治愈后1年以上未复发,且胸部X光片正常者可能合格。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
- 长期咳嗽、咳痰、呼吸困难,肺功能检查异常(如FEV1/FVC<70%)。
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 肝硬化、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等影响消化功能的疾病。
慢性肾炎、尿毒症
- 肾功能不全(如血肌酐升高、蛋白尿持续阳性)。
内分泌疾病
- 糖尿病(需长期用药控制)、甲状腺机能亢进或减退(未稳定控制者)。
精神疾病
- 癫痫、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影响工作能力的精神障碍。
恶性肿瘤
- 任何部位的恶性肿瘤(包括良性肿瘤但可能影响功能者,如巨大脑瘤)。
听力、视力严重障碍
- 双耳听力障碍(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dBHL)。
- 单眼矫正视力低于4.8(0.6),或双眼矫正视力低于5.0(1.0)(特殊岗位另有要求)。
肢体功能障碍
- 严重影响行走、站立或操作的肢体残疾(如截肢、严重脊柱侧弯)。
传染性疾病
- 艾滋病、梅毒、淋病等性传播疾病(需通过血液检测确诊)。
- 例外:梅毒治愈后可能合格(需提供医疗证明)。
二、特殊标准中的补充项
针对特定岗位(如警察、海关、外交等),体检标准更严格,例如:
- 警察岗位:
- 色盲、色弱不合格(影响信号识别)。
-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0.6)不合格(部分岗位可矫正视力达标)。
- 纹身、肢体功能障碍(如扁平足)可能不合格。
- 海关岗位:
- 嗅觉丧失(影响毒品、违禁品检测)不合格。
三、不合格的判定流程
- 初步检查:通过常规体检项目(如血压、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胸片等)筛查异常。
- 复检:对初步不合格者安排复检,排除临时性因素(如感冒导致白细胞升高)。
- 专家会诊:对复检仍异常者,由医疗机构组织专家评估是否影响履职。
- 最终结论:根据《标准》和专家意见,确定是否合格。
四、注意事项
- 地区差异:部分省份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标准(如放宽视力要求)。
- 岗位适配性:即使符合通用标准,若岗位有特殊要求(如潜水员需无耳部疾病),仍可能不合格。
- 医疗证明:对可治愈或控制的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需提供稳定控制的医疗证明。
建议:考生在体检前可提前自查,如存在潜在问题(如高血压、视力不达标),可提前咨询医生并调整至稳定状态。若对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检或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