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条件
(一)报考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1)年龄要求详见《岗位表》。其中,岗位要求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的为:1993年11月13日至2006年11月13日期间出生;岗位要求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为:1988年11月13日至2006年11月13日期间出生。以本人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
(2)户籍要求详见《岗位表》。报考者户籍须在本招聘公告发布之日前取得。
(3)其他情形参照岗位设置条件。
5.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岗位表》中的文化程度要求包括普通高等院校教育和国家承认的非普通高等院校学历教育及其他国民教育。报考者毕业证书须在本招聘公告发布之日前取得。
面向退役军人的招聘岗位,学历要求可放宽至高中以上,但须在招聘后的首个劳动合同期限内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未取得的,合同期满后不予续聘。
6.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自愿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具有忠诚、奉献、吃苦耐劳的精神,服从岗位分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辅警:
1.本人或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本人家庭成员或主要社会关系人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4.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5.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6.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收容教育的;
7.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8.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9.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10.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11.现役军人、在读的在校学生和在职辅警;
12.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报考者在本次招聘报名后至聘用之前,期间已被各级机关录用为试用期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或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公安机关聘为辅警的或已经发布聘用公示的,不予聘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报考,需原聘用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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