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条件
(一)应聘辅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3.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在1988年11月14日至2006年11月13日期间出生)。个别特殊岗位对年龄条件有放宽的,以岗位表中注明的年龄条件为准。
4.符合岗位表中所报考岗位的具体要求。其中,学历证书及相关资格证书必须在报名日前取得;报名时为全日制在校在读的学生不得报考;以高中(中专)学历报名的,须在入职后四年内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否则将予以解聘。
5.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
6.泉州市公安机关的在职辅警要报考的,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2.因吸毒、卖淫、嫖娼、赌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3.受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专门矫治教育的。
4.因违纪违法等原因被开除、辞退或者解聘的。
5.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7.本人或主要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下同)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8.主要亲属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或者正在服刑的,或者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及贪污受贿数额巨大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曾被判处刑罚的。
9.从泉州市公安机关的辅警岗位离职不满一年的(自离职之日起至报名当日)。
10.曾连续6个月以上在国(境)外留学、工作或者生活,难以进行有效考察的。
11.国家和本省规定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对象: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烈士的配偶和子女,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公安机关事业编制文职人员和辅警的配偶和子女,现役军人和在职人民警察、公安机关事业编制文职人员、辅警的配偶,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退役军人,全日制公安专业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