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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公安招警备考之刑罚的种类

云南分院 | 2021-12-22 17:29

刑罚的种类作为刑法部分的一个重点内容,是考生在复习公安联考中必须掌握的。随着近年来考试题目越来越趋向于灵活性,这就要求大家在备考此部分内容时除了基本知识点的记忆,也要更侧重于理解。

《刑法》第三章规定我国刑罚的两大种类:主刑和附加刑,今天先来学习主刑。

(一)管制

管制是使用社区矫正的方法,而不用关押的方法的刑罚。期限3个月到2年,数罪并罚不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算,之前羁押的1日折抵2日刑期。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二)拘役

拘役是剥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劳动改造。享有探亲和劳动报酬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5年。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表现良好的,由无期徒刑转为有期徒刑。如实际执行13年以上,可能获得假释。

(五)死刑

死刑是最严厉的惩罚手段,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已满75岁不适用死刑,但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除外。

死刑有核准程序。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可由高院判决或核准。

死缓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个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死缓经过2年后,或者改判为无期、有期;后者执行死刑。死缓期间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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