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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22年军队干部转业安置相关政策

华图教育 | 2021-12-01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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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处西南腹地,经济相对落后,除省会贵阳外,其他地方公务员待遇相对较低。由于贵州经济发展一般,多数原籍贵州的干部都未选择回原籍安置。相对其他省市来说,贵州省安置压力较小,接收及安置的优惠政策相对较多。

一、贵州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条件

贵州省基本落实了中发〔2001〕3号、〔2007〕8号、〔2016〕13号文件,在此基础上又制定了黔党办发〔2001〕25号文件、黔军转联〔2012〕1号文件、黔军转联〔2016〕1号文件,只要符合国家政策,贵州一律接收,且补充了一些优惠政策,也有一些注意事项。

(一)关于安置去向,转业干部配偶已随军并取得贵阳市常住户口满1年的(截止当年3月31日),就可以依托配偶安置,这比国家政策少了1年,对其他投靠对象也需要取得贵阳市户口满1年,自主的也需要满一年;对投靠父母安置的,父母不能以投靠的方式取得贵阳市户口。依托配偶在贵阳市安置的,不能随调配偶。三县一市(开阳、修文、息烽、清镇)的转业干部可以进省直单位安置,但不能进市直单位及主城区安置。进贵安新区按进省直单位安置把握。

(二)计划分配正团职转业干部在县(市、区)安置确有困难的,可调整到市、州、地区所在地地级市安置;

(三)自愿到乡(镇)工作的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其随调(迁)家属可选择在乡(镇)或当地县(市、区)安置(落户);

(四)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可自愿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安置地;

(五)对因战因公负伤,经部队鉴定机构认定,并通过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查后,伤残等级在6级以上的军队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可根据自愿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安置地;

(六)科研成果获全国、全军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军队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可根据自愿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安置地;

(七)荣立战时二等功以上,平时两次二等功或一等功以上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可自愿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安置地。

二、贵州省安置军队计划分配转业干部的方式

贵州省直单位采取以双向选择与指令性分配等方式分配工作。转业进贵阳市的团以下计划分配干部,都要进行档案考核打分,打分作为省直单位在指令性安置阶段的依据。进贵阳市(含三县一市)的计划分配干部,都能在省直单位双选会上投送简历,只要双方同意,可以当场签订确认书。双选结束后,对落选人员按照档案打分排名,在剩余岗位中进行指令性安置。省直单位接收进贵阳市安置人数占70%左右(无准确数字,每年由计划安置处定人数)。

进贵阳市直及以下单位安置的干部主要安置方式考试考核结合,在岗位公示后,进行双选,落选的在剩余岗位中,依据考试考核成绩按序指令性安置。由于人数较少(大概50人左右),一般转业干部都能选到满意的岗位,2019年安置人数55人,62个公务员编制岗位。

师职干部一般由省委组织部指令性安置。地州市安置有困难的可以调整到省直单位安置,各地州市基本都是指令性分配和双向选择结合。

三、贵州省安置军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优惠。

自主择业干部分级别有相应的改革性补贴:正师(技术6级)2200元、副师(技术7级)1950元、正团(技术8级)1600元 、副团(技术9级)1350元、正营(技术10级)1250元、副营(技术11级)1150元,各地还有基本工资12%到20%左右的住房公积金。目前,贵安新区因财政收入低,该笔补贴还未落实。由于贵州88各县级区县,有七十七个是艰苦边远地区,自主进这些地方在退役金计算基数还将上浮7%到28%不等。

四、贵州省对接收转业干部档案的有关要求

历年,贵州省军区转业办会提前审档,档案问题会在军队内部基本解决。从2019年开始,省军区转业办不再审查档案,只审查安置去向及安置方式。退役军人事务厅成立后,计划分配干部由计划安置处进行安置,自主择业干部和复员干部由就业创业处负责安置,转业复员干部档案由相应处室负责审查,标准不一。在转业干部确定岗位后,用人单位会再一次审查档案,用人单位审查更为严格。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关于档案和相关证明材料

档案主要材料按以往标准整理,需要强调的是:

1.档案及相关材料应与军委、退役军人事务部移交的数据库信息一致,包括移交职别、方式、随调随迁人员情况等。

2. 对缺干部身份认定主件材料的档案,一律要求补件,无法补件的调查处理,无法调查原始材料的作退档处理;

3.计划安置处入党入团材料审查极为严格,要求有手写的入党申请书与转正申请书书(转业干部档案材料中必须有,可以补写,放入第二部分),党表有涂改,或补党表,需要转业干部原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并具相应的调查材料。

4.就业创业处对自主择业干部工资档次审查极为细致,“自主择业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的工资档次必须与档案推导工资一致,有问题的一律需要有对该干部任免权限的单位出具说明,并重做工资档次登记表,特别是研究生毕业高定工资档次,艰苦边远地区高定工资档次,二等功增加工资档次等情况,一定要有相应的证明材料及政策依据。

5.自主择业的干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安置,被投靠人需要取得户口5年以上,且具有独立房产,无商品房的宅基地使用证也可以作为去向证明材料,均需要提供房产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的复印件。

6.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和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岗位工作的军转干部(含自主择业干部),均需要由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最终累计时间。《证明》中的经历应与档案材料以及《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中“简历”经历一一致,累计时间应与“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和从事飞行、舰

艇等工作及时间”一致。

7.依据空参办[2019]105号文件,干部档案中需要一份《退役对象保密管理登记表》。复员干部档案内需要一份脱密函。

8.《进贵州计划分配干部名册》电子档,全军政工网内有模板,填写后上传改网盘,只需要电子表格。

9.档案内需要转业干部的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自主计划均需要)

10.所有的复印件材料均需要加盖政治机关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制,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符合政策规定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安置并自愿到省直单位工作的团级及以下职务(含专业技术干部)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条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考核排名、双向选择和指令性分配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第二章 安置计划与接收

第四条军官转业安置处根据年度安置任务,按照政策规定,科学、合理编制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包括中央在黔单位),报贵州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军转办)审批同意。在贵州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军官转业安置处组织实施安置计划,并督促、检查省直有关部门等接收单位落实安置计划情况。

第五条各接收单位,应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要求和安置计划,明确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性质和岗位。接收单位因岗位性质特殊,确需设置相应条件的,要结合军队转业干部特点合理设置,并报省军转办审核同意。

第六条省直单位要按照安置计划主动带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央在黔单位自觉按照中央有关规定,积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章 考核与排名

第七条 团级及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部队体系分别由各部队省级转业工作部门对其进行考核。

第八条考核主要以军队转业干部的德才表现、能力专长以及职务等级、任职时间、服役年限、立功受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等情况为主,综合体现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和贡献。

第九条考核以量化赋分的方法进行,仍按照《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标准(试行)》(黔军转联〔2014〕1号)执行。

第十条考核成绩须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签字确认。军队转业干部对考核成绩存有异议的,可向各部队省级转业工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由部队省级转业工作部门进行复核。经复核,考核成绩符合实际、军队转业干部仍拒绝签字确认的,按复核成绩计分。

第十一条按军队转业干部考核成绩由高到低确定考核排名。对考核成绩相同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职务等级、任职时间、服役年限确定考核排名。

第十二条考核排名是军队转业干部在指令分配环节优先选择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自愿申请到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参加考核。

第四章安置程序

第十四条军官转业安置处组织自愿到省直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省直有接收任务的单位召开双向选择会。对考核排名靠前的军队转业干部,结合专业特长,有针对性进行优先推荐。

第十五条接收单位如无特殊需要,不得组织笔试和面试。如确有需要的,接收单位须报经军官转业安置处同意,再根据本单位情况,结合岗位需求,自行开展。

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和接收单位经双向选择达成共识,双方签订《省直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确认书》,加盖单位公章报省军转办批准后,选用生效。

第十七条 同时被多个接收单位选中的军队转业干部,只能与其中一个接收单位签订《省直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确认书》。

第十八条经双向选择后,未确定接收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官转业安置处按照考核排名先后,在省直单位剩余计划内进行指令性分配。指令性分配后,仍未明确接收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移交贵阳市接收安置,省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结束。

第五章 公示公开

第十九条安置过程中,安置政策、安置办法、考核排名、安置计划等信息,均及时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对外公示公开,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必须无条件执行。对拒绝或变相拒绝,以及逾期未完成接收安置计划的单位,贵州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将采取发函督办,并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采取通报批评、行政问责等措施予以纠正。同时,未完成接收安置计划的单位在一年内将暂缓其人员调动、考试录用、聘用和编制审批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贵州省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制度》(黔军转组〔2014〕18号)的规定和要求,开展档案审核接收、政策解释、推荐安置等工作。对违规操作触犯党纪、政纪的,要报有关部门按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要自觉遵守各项纪律,配合相关部门搞好档案审核、双向选择和接收定岗等工作,确保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凡伪造、更改档案材料或存在其它严重违纪情况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取消其安置到省直单位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军地双方要加强安置期间对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安置后无正当理由、经教育督促仍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一律退回原部队处理,并取消今后在省直单位安置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在发布安置信息、军队转业干部在介绍个人工作情况时,要注意保守国家和军队秘密,做好保密审查工作。因审查不严等原因导致泄密的,由公布单位和军队转业干部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接受巡视巡察、派驻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全方位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在黔单位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

第二十七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贵州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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