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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门市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企业可减免部分税费

华图教育 | 2014-05-05 16:09

  根据南通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同时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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