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理解辨析:这里继续盘问是在一般盘问的基础上作出的,就不仅仅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了,是需要时间进一步了解调查的案件,比如其中的“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情形,那么公安机关后续是需要找到指控人,了解指控犯罪行行为的信息,如时间、地点,损害等。所以继续盘问的四种情形符合这样的特征。
四种行为,我们可以这样记忆:因为“携带了赃物”,哪怕“身份不明”的“犯罪行为”,也逃不过“现场作案嫌疑”。通过关键词将四种行为串联起来,便于记忆。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理解辨析:这里规定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员的人身权,防止警察变相剥夺嫌疑人人身自由。留置时间不超过24小时,也即一天时间,因为原则上一天时间的盘问是能够了解基本的案情、违法罪犯情况的。特殊情况,如案件涉及的人多,案情复杂,可以延长48小时。“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体现了法律保护嫌疑人家属或单位的知情权,以便家属做好心里准备,单位能够提前做好工作安排。
【例题】下列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情形是()。
A.陈某打伤高某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B.江某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被民警当场抓获
C.民警李某巡逻时抓获通缉在逃的杀人犯罪嫌疑人张某
D.蔡某随身携带疑似被通报赃物,且拒不交代姓名、住址
解析: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继续盘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