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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清末法律制度之《大清新刑律》

华图教育 | 2015-10-15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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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图教育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5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清末法律制度之《大清新刑律》,助各位在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考取理想的职位!

  《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的起草工作始于 1906年。由于在起草制定过程中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故直到宣统二年十二月(公元1911年1月)始正式公布,预定至宣统五年(公元1914年)正式施行,但公布后不久清王朝即告覆亡,故《大清新刑律》并未正式施行。《大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共53章,411条,另附有《暂行章程》5 条。同《大清律例》和《大清现行刑律》相比较,《大清新刑律》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有比较大的改动:

  (1)《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因而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

  (3)《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4)《大清新刑律》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大清新刑律》采用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删除旧律中的比附制度;采用了近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因官秩、良贱、服制而在刑律适用上所形成的差别,取消了“八议”制度,并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中通用的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并对幼年犯罪改用惩治教育的办法,等等。总之,从单纯技术角度和形式上看。大清新刑律》属于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与中国传统法典在结构、体例及表现形式上均有较大不同。但是,《大清新刑律》对于传统旧律并没有作实质性的修改,特别是附录《暂行章程》依然存在于法典之中,依然保持着旧律传统。

  【典型例题】

  《大清新刑律》规定的两种从刑是

  A.流刑和遣刑 B.没收和拘役

  C.褫夺公权和罚金 D.褫夺公权和没收

  【参考答案】D。解析:《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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