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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中国法制史)备考:宋朝民事立法之契约制度

华图教育 | 2015-07-30 18:06

    7月的结束,让我们迎来秋季的同时,也预示着距离2015年政法干警招考公告发布的日子越来越近,备考工作也到了最后的关键时期,做好此时的备考至关重要,而作为专业综合考察内容之一的中国法制史,想要取得好成绩,首先要掌握相关考点,为此,小编特意为广大考生整理了中国法制史中关于宋朝民事立法之契约制度的知识,以助考生对这部分的内容有一个更深刻的了解。

    宋朝时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义利并重”的思想逐渐取代了“贵义贱利”的主张,民事法律关系与契约法律制度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宋初统治阶级注重对所有权的保护,规定“垦田即为永业”,“满五年,田主无自陈者,给佃者为永业”。太祖开宝二年(公元969年)进一步规定红契制度和税契制度。即用官府加盖红印的契据确认土地所有权,以收取契约税的形式保护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宋代所有权已有动产所有权(物主权)与不动产所有权(业主权)之分。《宋刑统》对动产中的宿藏物、阑遗物(遗失物)、漂流物、无主物、生产蕃息等所有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不动产的田宅所有权的转移,包括租佃、典、押等形式,也都规定要书面立契,并取得官府的承认。即所谓“皆得本司文牒,然后听之”。否则,所有权问题发生纠纷,法律不予保护。

    1.买卖契约。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和赊卖二种。绝卖为一般买卖,赊卖则采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物的价值。这些重要的交易活动,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2.租赁契约。宋时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赁”、“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以房屋租赁为例,宋代法律规定很详细:“假每人户赁房,免五日为修移之限,以第六日起掠(收房租)。并分舍屋间椽、地段、钱数,分月掠、日掠数,立限送纳。”

    3.租佃契约。宋朝在地主与佃农签订租佃土地契约中,明确规定纳租与纳税的条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或实行定额租,不问收获多少,同时要向国家缴纳田赋。若佃户过期不交者,地主可于每年十月初一至正月三十日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

    4.典卖契约。宋代典卖又称“活卖”,田宅所有人(出典人)将其财产交予买方(典权人),买方以低于卖价的典价获得对该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出典人(卖方)获得典价,同时约定期限,按期回赎。如到期无力回赎,买方得到田宅所有权。

    5.借贷契约。宋朝法律也对借与贷作了区分。借指使用借贷,而贷为消费借贷。当时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但双方均须订立被官府加印的典卖契约。并规定,“(出举者)不得还利为本”,不得超过规定实行高利贷盘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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