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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选调生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岑溪党建 | 2011-02-23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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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选调生工作,根据《广西选调生选拔培养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桂组通字〔2000〕2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选调生工作以着力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为出发点,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培养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选调生的培养、管理和选拔应当遵循:因人制宜、合理安排、有利于发挥专长的原则;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二章  派 遣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部署及各县(市、区)干部队伍的基本状况,在各县(市、区)上报需求计划的基础上,商市编委办、市人事局制定选调生年度需求计划,及时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下达的派遣计划,提出当年选调生的派遣分配方案,经部务会审定,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选调生原则上派往乡镇、街道或基层企事业单位,安排到领导班子团结、便于熟悉全面情况、有利于年轻干部锻炼成长的岗位上工作。具有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的选调生原则上分别安排在市直、县直党政机关工作。


  第七条 分配到行政和事业单位的选调生,均应保证在核定的编制内安排;个别须安排进满编单位的,机构编制部门可采取先进后出或调剂余缺的办法解决。


  第八条 分配到党政机关工作的选调生要及时办理入编、工资定级等相关手续。选调生试用期满后,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定级任职手续。分配到企事业单位的选调生,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成绩三年内有效。在企业选调生公务员录用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党政机关可以从通过考核、体检合格的企业选调生中选拔公务员,直接办理录用手续。


  第九条 属自治区带选调生专项周转编制选派的选调生,3年后,所在单位无空额编制入编的,可通过组织调动到有空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第三章  培 养


  第十条 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和接收单位,要把选调生纳入培养年轻干部工作的总体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并明确专人分工负责,落实培养责任人和培养措施。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将培养计划及时上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一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和接收单位,要针对选调生的不同特点和所从事的工作,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强对他们的培养教育,使其尽快成长。


  第十二条 坚持定期培训。市、县两级党委组织部门将选调生培训纳入整个干部的培训规划,统筹安排。培训可以开办专门的选调生培训班,也可以在中青年干部培训班或其他班次中安排。每个选调生每两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


  第十三条 鼓励交流学习。市、县(市、区)组织部门要积极为选调生提供学习交流平台,可以通过设立网站和在刊物上开设专栏等形式建立一个选调生的交流学习园地。选调生也可自发通过各种途径加强相互之间的学习与交流。


  第十四条 重视思想教育。对选调生要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采取多种形式,引导他们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在重大问题上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教育他们增强使命感,克服优越感,融入群众,安心基层。


  第十五条 提高业务素质。根据选调生的特点和工作分工,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参加业务培训,使其尽快掌握和提高所任职位必需的知识和能力,做到干一行、懂一行、专一行。有计划地组织到先进地区考察学习,开阔视野,增长见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加强实践锻炼。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使选调生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1、传帮带。根据选调生的不同情况,因材施教,明确一名政治责任感强、作风正派、工作经验丰富的领导班子成员作为培养直接责任人,建立直接责任人与选调生“一帮一”培养责任制。直接责任人要经常给他们提要求、教方法、指路子,坚持每季度与选调生进行一次谈话,并按要求认真填报谈话内容记录。每年1月份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将上年落实“一帮一”培养责任制情况上报市委组织部。


  2、挂职锻炼。选调生到基层工作半年后,一般要求安排到具备条件的行政村挂任支部(总支)副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助理,也可以安排到镇直单位和社区挂职。对在基层工作2年以上的选调生,有计划地安排到县直、市直部门挂职锻炼或跟班学习。直接安排到市直、县直部门工作的选调生,工作一段时间后,要安排到基层挂职锻炼1年以上。提高他们在不同层次、不同环境下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3、岗位轮换。在同一岗位工作2至3年,进行一次岗位轮换。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在乡镇与县直机关之间交流,也可以在不同乡镇轮换,以积累多方面的工作经验。


  4、下压担子。可以选派担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科技特派员等职务进行锻炼。有意识地安排到条件比较艰苦的地方工作,承担一些急、难、险、重的任务,让他们在艰苦的环境中磨练成长。


  第十七条 政治、生活上关心。对表现好、有发展潜力的选调生,及时列入后备干部人才库。积极培养选调生中的共青团员,及时吸收他们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关心选调生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工作问题。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市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选调生的跟踪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培养使用措施。每年召开一次选调生工作座谈会暨年度优秀选调生表彰会或工作经验交流会。定期对选调生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全面掌握选调生表现情况和工作管理情况,及时提出安排使用意见。每两年组织对选调生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并将有关情况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作出专题报告。


  第十九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选调生的培养使用工作。县(市、区)委组织部要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的要求,经常了解掌握选调生的工作、生活和表现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每年结合干部年度考核,对选调生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形成考察材料,存入其工作实绩档案。


  第二十条 接收选调生的乡镇(街道)党委和有关单位党组织负责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好上级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帮助选调生解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定期向上级组织部门汇报选调生成长锻炼情况,提供填写选调生工作实绩、学习培训和考察考核的档案材料。


  第二十一条 坚持年度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以下情况的,要及时调整,不再列入选调生管理范围: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有问题,或有其他不良表现的;


  2、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自动离职、辞职的;


  3、本人思想动摇,不愿意继续在基层工作的;


  4、非组织调动工作、自费出国(出境)的;


  5、健康状况不好,不能适应繁重工作任务需要的;


  6、其它原因不宜作为选调生继续培养的。


  不再适合作为选调生继续培养锻炼的,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市委组织部审核后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


  第二十二条 所有选派到基层党政机关工作的选调生,在参加工作第一年内,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借调或以其他形式抽调(借)到上级部门工作或跟班学习,原则上也不安排他们参加1个月以上脱产培训学习。在参加工作两年内,不能办理行政关系调动手续。


  第二十三条 选调生调动按以下程序办理:在本县(市、区)内调动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或县(市、区)党委审批,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在市内跨县(市、区)调动的由市委组织部审批,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跨省、市调动的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已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选调生,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激 励


  第二十五条 市委组织部每年举办一次优秀选调生的评选活动,对优秀选调生进行表彰。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选调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


  第二十六条 对选调生的选拔任用,要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陈旧观念,树立早出、快出、多出人才和不拘一格选拔使用人才的观念。对工作业绩突出、有发展潜力、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的,要大胆选拔使用。


  第二十七条 选调生在基层工作2至3年后,可根据岗位需要,择优选拔任用。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破格提拔。鼓励和支持选调生参加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竞争上岗活动,促进选调生在平等竞争中脱颖而出。


  第二十八条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选调生,毕业前已有2年及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确定为副处级,其他的确定为正科级。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选调生,毕业前已有2年及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确定为正科级,其他的确定为副科级。


  第二十九条 鼓励选调生到高等院校进修深造。选调生脱产进修深造,须与市委组织部签订相关协议。进修深造期间,保留其公务员身份及工资待遇,进修深造后,须回本市工作六年以上。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党、政、群机关补充工作人员,优先从在基层工作满2年以上的选调生中挑选。可由各用人单位提出条件,同级组织部门负责推荐,也可采取公开招考的方式,在选调生中考选录用。


  第三十一条 加强选调生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市委组织部每年就选调生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或抽查,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每年1月份要将上年选调生使用情况书面报市委组织部。


  第六章 纪 律


  第三十二条 选调生要坚持党性原则,维护团结,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工作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


  第三十三条 选调生要增强自律意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和不正之风,在各方面以身作则,树立选调生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四条 选调生要加强组织纪律性,认真负责的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立足岗位实际,扎实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的选调生不得参与与公务员身份不符的活动;企事业单位的选调生要遵守单位的各项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六条 选调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梧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中央、自治区新出台的相关规定有抵触的,以中央、自治区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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