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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甲自丈夫去世后,由2010年经人介绍

未知 | 2023-12-15 11:24

甲自丈夫去世后,由2010年经人介绍,与丧偶的乙结婚,婚后二人生活和谐,但是遭到乙女儿丙的反对,两家多年几乎没有来往,2016年,乙突然患上精神疾病,难以完全确认自己的行为,因久治未愈,生病期间一直由甲细心照料,2018年丙提出,由丙照顾乙,接管乙的全部财产。丙要求甲与乙离婚,甲不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是乙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有权保管乙的财产

B.丙是乙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有权保管乙的财产

C.若丙以乙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D.若丙以乙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不应当受理

【答案】A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其他(法律)知识。

第二步,A项: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可知,甲作为乙配偶,在乙患上精神疾病时,甲是乙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有权保管乙的财产。A项正确,B项错误

D: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甲乙的婚姻状况并不符合上述条件。且乙也与丙多年未来往,丙虽然是乙的女儿,但不可以趁乙患精神病时以乙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D项正确,C项错误。因此,选择A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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