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是保障人民群众日常基本出行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民生保障,是建设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公共交通是现代城市发展的方向。因此《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8月19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五十四条,涵盖了总则、发展保障、运营服务、安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它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的定义、发展原则、政府责任、企业责任等,旨在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为城市公共交通的有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石。
一、背景目的: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满足公众基本出行
(一)明确公交优先发展导向
城市公共交通对支撑城市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综合采取规划、土地、财政、金融等方面措施,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增强城市公共交通竞争力和吸引力。国家鼓励、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作为机动化出行方式。
《条例》第四条指出,城市公共交通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城市公共交通公益属性,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二)压实发展主体责任
《条例》注重权责划分,进一步理顺并明确了政府应承担的管理权责和要求。《条例》第五条指出,城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保障措施,强化对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指导。
二、发展保障:规划先行,财政支持
(一)规划引领资源配置
规划是政府对资源进行系统性配置的重要手段。《条例》第九条特别指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需明确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原则,并要求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实际状况和需求,制订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在确保用地方面,《条例》第十二条指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以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供给。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且不影响城市公共交通功能和规模的前提下,对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综合开发,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二)合理确定交通票价,保障公众基本出行
由政府定价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条例》第十四条指出,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运输距离以及换乘方式等因素,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体系。
制定、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当统筹考虑企业运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交通供求状况等因素,并依法履行定价成本监审等程序。
开展定制化服务,《条例》第十五条指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保障公众基本出行的前提下,可以开展定制化出行服务业务。定制化出行服务业务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财政支持为公众出行托底。《条例》第十六条指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开展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和成本费用年度核算报告审核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企业增收节支空间等因素,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贴补偿。
三、运营服务: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乘客权益
(一)优化线网布局,满足出行需求
《条例》第三章主要聚焦乘客需求,对全力提升服务品质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三款,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签订运营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以及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等事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将其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给他人运营。
(二)信息公开透明,助力智慧出行
信息时代,及时准确的信息对于乘客至关重要。《条例》第二十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发车间隔、票价等信息。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通过电子站牌、出行信息服务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为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三)灵活调度运营,应对客流高峰
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条例》也给予了应对措施。第二十三条,因大型群众性活动等情形出现公共交通客流集中、正常运营服务安排难以满足需求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增开临时班次、缩短发车间隔、延长运营时间等措施,保障运营服务。
(四)建立投诉机制,保障乘客权益
《条例》第二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建立运营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妥善处理乘客提出的投诉,并向乘客反馈处理结果;乘客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申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乘客也可以直接就运营服务质量问题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投诉。
四、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共筑安全防线
(一)遵守乘车规范
《条例》第三十五条,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范,维护乘车秩序。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乘客坚持携带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及其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安全检查应当遵守有关操作规范,提高质量和效率。
(二)维护乘车秩序
近几年,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司机方向盘、辱骂、殴打驾驶员干扰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条例》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二)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场站或者出入口;(三)擅自进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车辆基地、控制中心、列车驾驶室或者其他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的区域;(四)向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投掷物品或者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放置障碍物;(五)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遮挡城市公共交通站牌、安全警示标志、监控设备、安全防护设备;(六)在非紧急状态下擅自操作有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七)干扰、阻碍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员安全驾驶;(八)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必要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安全生产责任
《条例》第四章安全管理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经费投入,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能力。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依法经检验合格,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以及安全隔离、紧急报警、车门紧急开启等安全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车辆和有关系统、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性能良好和安全运行。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设施设备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
【模拟演练】
1.(单选题)关于本《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事业属性
B.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构建安全、快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C.明确城市交通主管部门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
D.对不遵守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以及擅自中断运营服务、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时事热点。
第二步,2024年10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AB项:《条例》共6章55条,一是明确发展导向。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公益属性,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A项“事业属性”表述错误,应改为“公益属性”。B项“快捷”表述错误,应改为“便捷”。AB项错误。
C项:二是压实主体责任。明确城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三是强化发展保障。四是优化运营服务。五是加强安全管理。C项“交通主管部门”表述错误,应改为“人民政府”。C项错误。
D项:六是严格法律责任。对不遵守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以及擅自中断运营服务、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D项正确。
本题是选是题,因此,选择D选项。
2.(单选题)2024年10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自( )起施行。
A.2024年11月1日
B.2024年12月1日
C.2025年1月1日
D.发布之日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时事热点。
第二步,2024年10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B项正确。
本题是选是题,因此,选择B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