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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是怎么规定的

华图教育 | 2020-11-06 16:46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通知》(国转联 [2004]2号)明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增加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费的通知》([2004]政干字第58号)精神,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增加作了规定。 2001年、2002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自2003年7月1日起,以正师职(正局、专业技术6级)170元/月、副师职(副局、专业技术7级)135元/月、正团职(正处、专业技术8级)105元/月、副团职(副处、专业技术9级)85元/月、正营职(正科、专业技术10级)70 元/月、副营职(副科、专业技术11级)60元/月的增资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役金计发比例计发。 自2004年1月1日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年定期增加的退役金,以正师职(正局、专业技术6级)61元/月、副师职(副局、专业技术7 级)55元/月、正团职(正处、专业技术8级)48元/月、副团职(副处、专业技术9级)42元/月、正营职(正科、专业技术10级)35元/月、副营职 (副科、专业技术11级)31元/月的年定期增加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役金计发比例计发。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增加退役金的审批程序和经费来源,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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