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创业资助
补贴对象:初创企业1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申请条件: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第一类:在我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
第二类:具有江门市户籍,离开江门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江门市创业的劳动者;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且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的人员;
(6)回国创业华侨;
(7)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职创业或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8)获得广东省颁发的厨艺工种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自发证之日起3年内从事餐饮行业(取得食品或餐饮经营许可)的“粤菜师傅”,与“五邑菜系”彩虹计划补贴项目不能重复享受。
2. 初创企业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当前纳税状态正常;
(2)有一名以上在职员工连续3个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及期限:10000元的一次性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
申请材料:(1)身份证;(2)创业者相关身份材料(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材料;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属复退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二类的提供户口簿,外出求学返乡人员提供毕业证书,市外返乡人员提供社保缴费记录;属回国创业华侨的提供华侨身份相关材料;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材料;属“粤菜师傅”的提供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3)涉及“正常经营”的纳税凭证(在我市补贴申领系统实现与纳税数据共享前,不符合有一名以上在职员工连续3个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条件的,需提供此凭证);(4)个人银行账户。
申请说明: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属“粤菜师傅”创业的,核验食品或餐饮经营许可证及是否参与“五邑菜系”彩虹计划创业项目。补贴对象应于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补贴办理咨询电话:6333222 政策咨询电话:6635999
(二)创业租金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申请条件:1.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并租用经营场地;2.创业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且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的人员;
(5)回国创业华侨;
(6)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职创业或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7)获得广东省颁发的厨艺工种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自发证之日起3年内从事餐饮行业(取得食品或餐饮经营许可)的“粤菜师傅”,与“五邑菜系”彩虹计划补贴项目不能重复享受。
补贴标准及期限:补贴标准为实际缴纳的租金总额,每年度最高6000元。创业者属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5年内毕业生的,根据其学历情况提高补贴标准,硕士研究生提高到每年度最高9000元,博士研究生提高到每年度最高12000元。享受补贴期间最高学历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学历对应的标准享受补贴。累计不超过3年。
申请材料:(1)身份证;(2)创业者相关身份材料(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材料;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复退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属回国创业华侨的提供华侨身份相关材料;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材料;属“粤菜师傅”的提供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3)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当与注册登记地址一致);(4)缴纳场地租金的凭证(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如提供场地收据,需完整填写收据的所有项目;如提供银行流水,收款账号需租赁方确认);(5)初创企业银行账户。
申请说明: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属“粤菜师傅”创业的,核验食品或餐饮经营许可证及是否参与“五邑菜系”彩虹计划创业项目。补贴对象应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
补贴办理咨询电话:6333222 政策咨询电话:6635999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申请条件: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补贴标准及期限: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申请材料:(1)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2)招用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及劳动合同;(3)初创企业银行账户。
申请说明:补贴对象可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补贴办理咨询电话:6333222 政策咨询电话:6635999
(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申请对象:在广东省有参加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的个人借款人和小微企业借款人。
申请条件:个人借款人和小微企业借款人分别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个人借款人包括:1.重点扶持对象。重点扶持对象[包括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农民]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提交贷款申请时年龄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2)有具体经营项目;
(3)已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
(4)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2.其他人员。其他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符合前述4个条件外,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年内。
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贷款额度:(1)符合规定条件的借款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贷款期限、利率和贴息:(1)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按合同签订之日同期限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标准(即贷款基础利率+3%)以内据实贴息,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每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重点扶持对象和小微企业借款人,可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不属于重点扶持对象的借款人,只能享受1次贴息。
(3)贴息流程由银行于创业担保贷款结息日结束后30内,集中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申请流程:贷款前先咨询合作银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银行收齐资料后根据银行指引进行线上申请。
申请说明:(1)银行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其他担保;(2)创业担保贷款必须用于申请人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如租赁场地、购买设备、购置原材料、产品销售、发放员工工资等;(3)创业担保贷款不得用作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非生产性项目,不得用于有价证券、期货、股本权益投资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金融信贷政策禁止信贷资金进入的领域,不得转借他人使用;(4)逾期超过90天仍不能还款的,将被纳入不良贷款征信名单。
补贴办理咨询电话:6333222 政策咨询电话:6635999
1初创企业:指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成立时间超过3年的个体户升级为企业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初创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