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解决城区学校教师短缺,促进城乡教师交流轮岗,激发教师队伍活力,经县教育局研究,决定面向全县农村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公开选调部分人员到城区中小学任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计划
本次公开选调教师共计36名,其中初中10名,小学26名,具体如下:
序号 | 岗位 | 计划数 | 备注 |
1 | 初中语文 | 2 | 海中1人,二中1人 (按总分从高到低选岗) |
2 | 初中数学 | 2 | 海中1人,二中1人 (按总分从高到低选岗) |
3 | 初中英语 | 4 | 海中1人,二中3人 (按总分从高到低选岗) |
4 | 初中物理 | 1 | 海阳中学 |
5 | 初中生物 | 1 | 海阳二中 |
6 | 小学语文 | 9 | 海阳一小4人,海阳二小5人 (按总分从高到低选岗) |
7 | 小学数学A | 4 | 海阳一小 |
8 | 小学数学B | 8 | 海阳二小 |
9 | 小学英语 | 5 | 海阳一小2人,海阳二小3人 (按总分从高到低选岗) |
二、选调对象
选调对象为我县在编在岗的农村中小学教师。
三、选调条件
1. 热爱教育事业,服从学校工作安排,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需要。
2.遵纪守法,职业道德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3.报考小学的需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报考初中的需具有初中及以上专业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4.2022年12月31日前在我县入编的教师(定向培养乡村教师服务期未满,不在本次选调范围)。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与选调:
1.近三年受过党纪、政纪等处分、处理的人员。
2.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的人员。
3.其他不适合参与选调情形的人员。
四、选调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5年7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00),逾期不予受理。《2025年城区学校公开选调教师报名表》发至各学校,报名教师到学校领取。
2.报名地点:休宁县教育局人事股(县政府大楼419室),咨询电话0559-7516179。
3.报名办法:
(1)报考人员按照条件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
(2)报名材料提交: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名人员获奖、表彰证书及教育教学业务考核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文件类可用复印件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经编制所在学校审核的《2025年城区学校公开选调教师报名表》。以上材料于7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00)一次性提交人事股审核。审核合格的同时领取准考证。
(二)选调办法
选调采取面试+教育教学业务考核相结合进行。
个人总分(100分)=个人面试成绩得分(满分40分)+教育教学业务考核成绩得分(满分60分)。
本次选调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组织面试和教育教学业绩考核,择优录取。各岗位报名人员与选调计划数比例应不低于1.5:1(如确实因开课需要,经县委教育工委研究可放宽到1:1报考)。
1.面试
(1)面试方式:试讲。面试教材版本:现行学校使用教材(小学4-6年级;初中全部)内容。备课时间20分钟,试讲时间15分钟。
(2)面试时间:8月1日上午8:00前到达考点,8:10分以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3)面试地点:海阳二中。
(4)面试成绩计算:以100分计算,按40%折算计入总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教育教学业务考核
教育教学业务考核评分总分60分。根据考生所提供的个人综合能力材料和教学成绩等(参照公开选调教师业务考核评分表),由考核组进行审核评分。
3.确定选调人选和公示
根据选调计划,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核对象。在统计过程中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若出现总分并列的情况,则依次以报考人员的面试成绩中最高分、次高分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选调人员。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规定办理上岗手续。
五、聘用
(一)通过业务考核、公示合格的拟流动人员,初中的在空编内报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进行人员关系转移,根据学校岗位现状办理聘用手续。城区小学人员关系暂时不变,等城区小学布局调整后统一按有关规定报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后,办理调动和聘用手续。
(二)拟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职级、工资等问题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纪律和监督
本次城区学校选调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招聘负责人员和从事招聘工作人员涉及与选调对象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招聘的,应当进行回避。
为确保本次选调工作顺利进行,维护选调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选调工作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在选调过程中若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给予纪律处分,属选调对象的,取消选调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休宁县教育局
2025年7月22日
原文标题:休宁县2025年城区学校公开选调教师公告
文章来源:https://www.xiuning.gov.cn/zwgk/public/6616422/118501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