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是为保证新录用公务员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而制定的,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基本检查项目及标准
一般检查
身高体重:通过测量身高、体重计算身体质量指数(BMI),评估身体基本健康状况,虽未对 BMI 做严格数值限定,但需处于相对健康范围。
血压:收缩压小于 140mmHg 且舒张压小于 90mmHg 为合格。
内科检查
心脏: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不过,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若心脏听诊有杂音、频发期前收缩、心率每分钟小于 50 次或大于 110 次等情况,需进一步检查排除病理性改变。
呼吸系统: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消化系统: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泌尿系统: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内分泌系统: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 1 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外科检查
皮肤:检查有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以及外观明显的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存在此类情况不合格。
甲状腺: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骨骼及关节: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眼科检查
视力: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 4.8(小数视力 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 4.9(小数视力 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色觉: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耳鼻喉科检查
耳部: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 3 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单侧耳语听力低于 5 米,某些特殊岗位(如人民警察职位)不合格。
鼻部:嗅觉迟钝,部分特殊岗位(如人民警察职位)不合格。
口腔科检查
未纳入通用标准明确限制,但口腔存在严重影响咀嚼、发音等功能的疾病,可能影响录用。
实验室检查
血常规: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 90g/L、女性高于 80g/L,合格。
尿常规:用于排查泌尿系统疾病,若有严重异常可能影响录用。
肝功能:检测谷丙转氨酶(ALT)、谷草转氨酶(AST)、胆红素等指标,异常且符合肝炎、肝硬化等疾病特征则不合格。
肾功能:检测血肌酐、尿素氮等指标,指标异常提示肾功能不全则不合格。
血糖:血糖异常达到糖尿病诊断标准则不合格。
其他情况说明
对于未在上述标准中明确提及,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应在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体检结果应由主检医师根据体检情况作出相应的体检结论,招录机关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可按规定提出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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