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执行的是人社部发〔2016〕140号文件修订版,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2025年对部分项目检查标准进行了最新调整。
一、2025年最新调整(重要更新)
根据2025年中央组织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关于调整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项目检查标准的通知》,以下情况合格 :
| 调整项目 | 最新标准(合格) |
|---|---|
| 地中海贫血 | 地贫基因携带者、静止型、轻型,且血红蛋白高于90g/L |
| 多囊肾 | 有多囊肾表现,但未伴有尿蛋白阳性或肾功能不全 |
| 桥本甲状腺炎 | 单纯慢性淋巴细胞性甲状腺炎(又称桥本甲状腺炎) |
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全文(2016年修订版)
该标准适用于普通职位,由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于2016年12月30日修订发布 :
第一条 心脏疾病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但以下情况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
心脏听诊有杂音
-
频发期前收缩
-
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
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第二条 血压
合格范围: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
例外: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
结核病不合格。
但以下情况合格:
-
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
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呼吸系统疾病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消化系统疾病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例外: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肝脏疾病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注意:2010年修订后,不再对乙肝病原携带者作特殊规定,一律按"各种急慢性肝炎"标准执行 。
肝炎判定标准:
-
血清ALT或AST增高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不合格
-
血清ALT或AST增高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但B超声像图呈弥漫性肝病表现(脂肪肝除外),不合格
-
体检中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第八条 恶性肿瘤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脏疾病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注:2025年调整后,单纯多囊肾表现无并发症者合格)
第十条 内分泌疾病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例外: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神经系统疾病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结缔组织疾病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寄生虫病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脑疾病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骨骼疾病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甲状腺疾病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结石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性病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视力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听力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其他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三、特殊职位体检标准
报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
四、重要提示
-
复检规定: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
禁止事项:体检中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严禁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
特殊职位: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体检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领取备考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