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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录用体检标准

华图教育 | 2025-12-18 16:51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详细解读。该标准是全国各地公务员录用体检的基础性文件,旨在确保新录用人员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以下是其核心要点、主要检查项目及注意事项的全面梳理:

一、核心依据与适用范围

核心文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

适用范围:适用于报考非人民警察职位的普通公务员岗位。报考人民警察、海关、外交等特殊职位的,需另行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基本原则:体检结论以复查结果为准,对心率、视力、血压等可即时得出结果的体检项目,有疑问的应当场复查。

二、主要检查项目与合格标准摘要

以下是常见项目及关键合格线(具体数值以正式文件和体检医生判定为准):

检查类别 主要项目 通用合格标准(摘要) 常见问题与提示
一般检查 血压 收缩压:<90mmHg 或 ≥140mmHg 不合格;舒张压:<60mmHg 或 ≥90mmHg 不合格 最常见淘汰项之一。因紧张导致短暂升高,可复测。
内科 心脏、肺部、腹部等 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杂音,无严重心律失常,无器质性心脏病等。 偶发性早搏、窦性心律不齐经专科检查无器质性病变者,通常合格。
外科 身高、体重、皮肤、甲状腺、脊柱等 无影响面容或功能的严重疾病;无文身(特殊职位要求更严);无重度腋臭。 普通职位对身高无明确要求(特殊职位如警察除外)。
眼科 视力、色觉 普通职位:矫正视力(戴眼镜后)≥ 4.8(小数记录0.6)。 特殊职位:按《特殊标准》执行(如警察要求裸眼视力)。 色觉:无红绿色盲。法医、物证鉴定等职位要求无色盲、色弱。 可戴眼镜体检,提前配好度数合适的眼镜。
耳鼻喉科 听力、嗅觉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戴助听器仍听不到3米内耳语,不合格。嗅觉迟钝,不合格。  
口腔科 口腔疾病 严重的口吃、口腔恶性肿瘤等不合格。 一般性牙周炎、龋齿不影响。
实验室检查 血常规 各项指标在正常参考范围内(如白细胞、血小板等)。 注意避免感冒、炎症期体检。
  尿常规 蛋白质、糖、酮体、潜血等阴性或正常。 最常见淘汰项之一。女性需避开生理期及前后3天。
  血糖 空腹血糖 ≥ 3.9 mmol/L 且 ≤ 6.1 mmol/L。 空腹定义:抽血前至少禁食8小时。
  肝功能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通常要求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 最常见淘汰项之一。与熬夜、饮酒、脂肪肝、药物有关。
  肾功能 肌酐、尿素氮等在正常范围。  
影像学检查 心电图 无器质性心脏病或严重心律失常。 紧张可能导致窦性心动过速,可复测或做心脏彩超进一步检查。
  胸部X光 无活动性肺结核、肺部肿瘤、严重支气管扩张等。  
  腹部B超 无严重肝、胆、胰、脾、肾疾病(如肝硬化、恶性肿瘤、多囊肾等)。 轻度脂肪肝、肝囊肿/血管瘤(小)、胆囊息肉(小)通常不影响。
传染病 病毒性肝炎 乙肝:现症肝炎(“大三阳”且ALT/AST异常)不合格。单纯乙肝病毒携带者(“小三阳”或仅表面抗原阳性,肝功能正常)合格。 丙肝:不合格。 这是重大政策调整,消除了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
  艾滋病、梅毒 血清HIV抗体阳性,不合格。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且RPR/TRUST阳性(现症感染),不合格。  
精神科 精神疾病史 有癫痫、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病史者不合格。 一般神经症(如焦虑症、强迫症),病情稳定且专科医生评估无影响工作者,可能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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