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试开考比例是:报名人数与招考指标要求的比例。报名人数须达到规定的笔试开考比例方可开考,达不到的则相应递减或取消招考指标。 除法院系统、检察机关职位按3︰1 笔试开考比例外,其他职位笔试开考比例是 5︰1。但招考职位中“艰苦边远地区基层职位”未达到笔试开考比例的,可降低至3︰1。公安人民警察法医职位、监狱戒毒人民警察狱医、所医职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可以开考且不递减指标,若报名人数少于招考指标时递减指标至报名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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