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工作。
第三条面试工作坚持依法、公平、公正、科学、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省级以上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根据职责分工,人事考试机构可承担面试考务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组织实施面试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面试方法、实施步骤与流程、考场设置要求、面试题本命制与管理以及面试工作人员职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