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罚分离原则 | 1.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法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3.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
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 依法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