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
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和报考的职位类别,按拟录用职位名额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体检的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考核与政审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和报考的职位类别,按拟录用职位名额1∶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核与政审人员。考核与政审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暂行规定》执行。
审核与审批、录用 对体检、考核与政审合格的人员,省公安厅和各省辖市人事局、市公安局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和报考的职位类别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拟录用人员,按规定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审核)同意后,办理录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