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对适应新时代要求,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而在事业单位有关考试中的涉猎,同样不容忽视,因而在此进行若干典型说明。
行政处罚概念的明确
对行政处罚的概念,一直缺乏从法律上下的定义,这应当说是立法的遗憾。《行政处罚法》作为调整整个行政处罚领域的基本法,没有对行政处罚的内涵和外延做出明确的界定,不利于整个行政处罚领域法治的统一。进而,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行政处罚相关法和行政立法机关在制定行政处罚相关法规时,对处罚对象和处罚范围的确定也没有严格的可循标准。本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内容是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较为全面地反映了行政处罚的内涵和外延,为进一步实现行政法治铺平道路。
处罚种类的完善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了调整,第九条明确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进一步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基本种类,即财产罚、行为资格罚、人身自由罚和声誉罚,使行政处罚的分类更加科学,更突出的意义是进一步解决实践中迫切需要进行处罚类措施但是又无法可依的问题。
行政处罚实施权的基层延伸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此项规则的设立,是面向我国基层执法能力不断走向完善的现实情况,对处罚的权力进行明确的下放。一方面会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但是另一方面又需要加强监管。
刑事与行政的衔接细化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增加规定: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即在刑事程序之后还需要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要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同时,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要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这如同在案件运行方向的问题上增加了润滑剂,使得案件办理更为协调,也更为高效。
证据规则的完善
此前,对于法定可采纳的证据类型,并无实际明确的规定。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专门增加第四十六条对行政处罚的证据种类做出规定,明确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次修订,基本上依照着刑事诉讼的模型进行了规定和设计,但是又有其独特的勘验和现场笔录,在未来的执法过程中还将绽放出更璀璨的光辉。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到国家层面对立法科学的高度重视,同时也需要谨记法治发展的谦虚谨慎态度,从而推动中国法治社会日新月异的科学化、系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