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法干警招录对象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含2013、2014届毕业未就业的毕业生);
2.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退役士兵;
3.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即“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社工人才百人计划)。
二、报考政法干警的条件
报考人员须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报考双语试点班的,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
报考的基本条件为: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年满18周岁(1997年8月21日以前出生),且符合:已退役士兵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9年8月21日以后出生),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和定向藏区的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1987年8月21日以后出生);其他人员报考公安、监狱、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86年8月21日以后出生),报考其他职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9年8月21日以后出生)。
6.具有报考职位要求的学历条件:报考专升本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法律硕士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
5.具有良好的品行。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政法干警考试:
1.在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4.现役军人。
5.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6.具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单位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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