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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青海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青海省人事厅 | 2008-07-22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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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总体部署,按照中央政法委、中组部、人社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2008年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08]28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在我省的试点工作,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改革政法院校招录体制和人才培养模式,为我省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试点工作的原则:
    (一)招录有序。试点工作要在编制、组织、人事、教育和政法部门统一协调下进行。要认真落实编制,研究制定招录方案、落实考录计划,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和录用以及毕业定向上岗等项工作。
   (二)公开公正。在试点工作中,要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
   (三)统考择优。试点采取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实施,择优录取。
   (四)定向培养。试点班一律采取定向培养方式,报考时即定地区、定单位,学生毕业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严格定向培养纪律,单位和个人擅自变更定向单位的予以严肃处理。
     二、试点班办学层次、学制和招录数量
     试点分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三类。专科教育采取高中学历起点的教育模式,学制2年。本科教育采取专科学历起点的专升本和本科学历起点的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2年。研究生教育采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3年。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2008年我省试点计划招录职位476个,法学硕士5个;法学二学位45个;专升本6个;专科420个,其中法院方向23人;检察院方向 12人;司法方向26人;公安方向415人。各州市地计划招录具体职位(详见附表)
     三、招录对象及资格条件
     考生应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相应学历的招生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一)专科教育
    专科教育职位招录对象:青海户籍以及在青海服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符合条件的拟退役士兵和青海户籍已退役士兵。应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适应高海拔地区工作,年龄不超过27周岁(1981年7月15日之后出生)。
   (二)本科教育
    本科教育职位招录对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35周岁(1973年7月15日之后出生)以下,本省生源,适应高海拔地区工作。专升本职位须具有国民教育专科学历;第二学位职位须具有国民教育本科学历。
    (三)研究生教育
    研究生教育职位招录对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35周岁(1973年7月15日之后出生)以下,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学历,法学学士,本省生源,适应高海拔地区工作。
    四、招录程序和时间安排
    招录程序:
    (一)确定招录计划。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根据国家分配的试点招录计划,下达各州市地具体招录指标,并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各州市地将指标任务落实到县。改革试点所需政法专项编制,根据国家招录计划分配给我省的招录数量,应在各地区政法系统自然减员的空余编制中解决,不足部分由机构编制部门调剂。
    (二)发布公告与报名。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格式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招录公告,拟退役军人招录公告在军队内部发布。报名分两个渠道:一是军队按职位1:5的比例从拟退役军人中推荐,二是我省在有本省户籍的已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中面向社会公开报名。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相结合。报名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资格审查由省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
   (三)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报考专科试点班的考生只参加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报考本科班的考生,还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学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还需参加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试卷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命制、印制和阅卷。按照国家考录政策规定,少数民族考生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照顾5分。笔试成绩的计算方法为: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50%,教育入学考试笔试总成绩占50%。
    (四)面试、体检、考察和录取。面试、体检、考察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按照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政法等有关部门进行。面试人选在报考该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3的比例确定,笔试和面试各占录取总成绩的50%。考察体检人选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
    报考法学硕士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按照招录计划的1.5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进行面试复试。面试复试合格的人员面向社会公示;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确定拟录取人选,并面向社会公示。录取名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通知相关院校,由相关院校发录取通知书。
    时间安排:
    7月上旬,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上报定向招录单位。
    7月16日,发布招考公告,
    7月22日—24日报名与资格审查。
    8月30日—31日,笔试。
    9月15日,公布笔试成绩。
    9月下旬,面试、体检和考察。
   9月底至10月上旬,公示、审批、发放录用通知书。
   10月18日,入学。
   12月底以前,将工作情况总结分别上报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五、学生管理和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录取院校、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
    对于合格毕业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办理录用手续派遣到定向单位,录用后在县级以下政法部门的服务期为:专科教育职位不少于10年;本科教育(专升本)职位不少于8年;本科教育(二学位)职位不少于5年;研究生教育职位不少于3年。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学位学历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有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交纳该费用50%违约金。
    六、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为加强指导,统一协调组织,确保试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牵头,省委政法委、省编办、省检察院、省法院、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司法厅、省军区司令部组成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我省2008年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此次试点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且时间紧、任务重。各州市地、各部门应在协调小组统一指导下开展试点工作。各州市地公务员主管部门为本辖区的试点牵头单位,负责本州市地的试点任务落实及相关工作。
    为确保招考工作顺利完成,所需经费按照我省的公务员考录收费标准,收取考生公共科目每门50元的笔试费用,报名费用不足以弥补招录工作支出的缺口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教育入学考试工作经费,按现行规定向考生收取报名费解决。


    附件:公安院校体制改革试点班专业计划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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