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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08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安、司法及其他政法机关

华图教育 | 2008-10-11 07:56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全区公安、司法及其他政法机关200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
一、招考人数和对象
(一)招考人数
本次招考,计划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1490人(公安机关442人,监狱劳教机关595人,苏木乡镇司法所333人,其他政法机关120人)。
(二)招考对象
1.具有内蒙古户籍的人员;
2.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非内蒙古户籍的人员;
3.户口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就读院校或院校所在地人才交流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的区外普通高等院校内蒙古生源的毕业生;
4.在内蒙古服务期满的区外户籍的“西部计划”志愿者。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4.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90年10月20日至1973年10月20日期间出生);
5.具有正常履行公务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
6.具备拟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招考职位表)。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需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有在盟市(含盟市)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工作的经历或各类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牧区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也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现役军人、在录用单位服务未满五年(2003年10月20日后录用)的新录用公务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在读的全日制大学生、研究生、在近五年国家和自治区组织的公务员考录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的人员、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
报考者报名一律在互联网上进行。报名网站: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www.impta.com)。报名时间:10月10日8:30时—20日18:00时。
每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本次招考一律打破盟市之间的户籍限制,所有招考职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报考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报名时,报考者要在内蒙古人事信息网上签署《考生诚信承诺书》,否则,不接受报名。报考者应按照相应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数码彩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报名与参加笔试、面试所使用的证件必须一致;用蒙古文答卷的报考者应在《报名登记表》上注明。
报考者须对在网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因所提交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影响报名、考试或录用资格的,责任自负。
(二)加分资格确认
按照“储备人才”并且服务满2年加分条件填报的人员,必须在报名结束前将《报名登记表》交到当地旗县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旗县区、盟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实“储备人才”报考者的有关材料(“人才储备”协议书、原始花名册和其最近两年的年度考核表),并将审核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花名册》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经审核确认后,方具有加分资格。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到嘎查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简称“大学生村官”)报考者,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资格后,方具有加分资格。
(三)笔试开考比例
自治区和盟市直属机关的招考职位,开考比例(计划录用人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下同)一般应不低于1: 5;自治区垂直管理机关驻旗县机关、监狱劳教机关和旗县(市区)直属机关以及苏木乡镇司法所的招考职位,开考比例一般应不低于1:3。
(四)报考资格审查
报考资格的审查工作在网上进行,由招考职位所在单位的自治区主管部门负责。资格审查部门须在报考者提交报名表后的2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而未通过审查的人员,资格审查部门应说明理由。
(五)报名确认
1.报考者应在报名2日后登陆报名网站查询自己的资格审查结果。资格审查通过者,须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缴费,报考费每人170元,缴费并上传照片成功即确认报名完成。缴费截止时间为10月22日18:00时,在截止时间前未完成缴费或未上传照片视为放弃报考。
2.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报考者和农村贫困家庭的考生,应将家庭所在地旗县区民政或扶贫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联系方式(电话号码)传真至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传真号:0471-6287870),经审查确认后可免交报考费。
(六)考生应于2008年10月27日至31日18:00时,登录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笔试
(一)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公共基础知识三科。
笔试试卷统一为汉文卷,考生可以用蒙古文答卷,但同一科试卷只能用一种文字答卷。报考蒙汉兼通职位的考生,笔试时必须用蒙古文答卷,面试时必须用汉语回答。
(二)笔试时间
笔试时间2008年11月2日
上午 9:00-11:00 公共基础
下午 13:30-16:00 申论
16:30-18:30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三)笔试地点
笔试考点分别设在12个盟市所在地,其中呼和浩特考点由自治区直接组织(各考点具体地址详见《准考证》)。报考者报名时要在其中明确地选择一个参加笔试的地点,并在《报名登记表》中注明。笔试地点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考生参加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四)笔试成绩的计算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公共基础知识各科满分均为100分。笔试后,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各占40%、公共基础知识占20%合成考生笔试成绩。
(五)笔试加分
1.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考生在合成笔试成绩前每科成绩上加2.5分。
2.服务期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到嘎查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服务满2年的“储备人才”人员,在合成笔试成绩前的每科成绩上加1.66分。
报考者同时具备以上加分条件的,累计加分。其中,所有科目加分之和若超过10分,则按照在合成笔试成绩前的每科成绩上加3.33分的方式进行加分。
(六)笔试成绩公布及最低合格分数线的确定
笔试结束后,自治区考录领导小组将研究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2008年11月22日通过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公布考生笔试成绩和最低合格分数线。
五、面试
(一)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人员的确定
每个招考职位计划招录人数与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人数之间的比例为1:3,在最低合格分数线上,按照每个职位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
对于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人数不足1:3的职位,其不足部分要从最低合格分数线上未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且符合该职位要求条件的考生中重新组织报名,再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该职位面试资格复审范围的人员;已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的考生不得再改报其他职位。
公布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人员名单的同时公布《面试须知》。
(二)面试资格复审
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的考生须于面试前2天,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到面试地点进行资格复审。重点审核考生所填民族、年龄、学历、学位、专业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对资格复审工作进行严格监督和认真指导,并在录用前再次对考生的报考资格和有关信息进行审查。
(三)面试的组织
面试工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进行。面试地点、时间详见参加面试通知书。面试考务费每人100元。
(四)面试成绩的计算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考生的面试成绩为每位考官所给分数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五)总成绩的计算
按照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合成考生的考试总成绩。
面试工作全部结束后,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考生考试成绩。
考生考试成绩一般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如出现成绩并列,顺序保留下一位小数。
六、体检考察人选的确定和公示
按照每个职位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职位录用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
公布考生总成绩的同时,对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录用资格。
七、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
体检工作在自治区或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自治区直属机关的体检由招考职位所在机关具体实施;盟市所属机关的体检由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生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录用资格。考生体检不合格或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人员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二)考察
考察工作由各招考职位所在机关或盟市、旗县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考察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招考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考察,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等情况,并形成书面考察意见。考察不合格的,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八、录用审批
体检、考察合格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自治区或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本简章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2008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安机关公务员职位表》;
2.《内蒙古自治区2008年公开考试录用监狱劳教机关公务员职位表》;
3.《内蒙古自治区2008年公开考试录用其他政法机关公务员职位表》;
4.《内蒙古自治区2008年公开考试录用基层司法所公务员职位表》。 

 

二○○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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