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

首页 > 招考 > 招考信息 > 湖南

2010年定向招录培养政法干警笔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华图教育 | 2010-07-19 11:52

收藏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
为做好全省2010年定向招录培养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工作,根据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湖南省2010年定向招录培养基层政法干警的公告》精神,现就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2010年定向招录培养政法干警考试笔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院统一部署,市州人事考试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考务工作日程安排详见附件1。笔试时间全省统一为2009年7月31日-8月1日,具体考试安排详见附件2。
所有应考考生应于7月26日9:00至7月30日17:00登陆湖南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应考人员自行承担。
二、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各科目满分均为100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全部为客观题,用2B 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申论》科目为主观题,采用计算机网络方式阅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请监考人员在考前务必提醒考生:(一)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二)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根据题号标明的位置在有效区域内作答;(三)必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黑色)作答。
教育考试科目为:报考专科的考生为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报考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为民法学;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为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各科目满分均为150分。各科试题均分为选择题和非选择题两部分。选择题部分务必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使用光电阅读器评卷;非选择题部分必须用黑色墨水钢笔或黑色墨水签字笔在试题卷上作答,实行人工评卷。
三、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并统一阅卷评分;公务员公共科目由我省统一命题制卷,全省统一阅卷评分。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以所谓湖南人事考试院、公务员考试命题组、公务员专门培训机构等各种名义编辑、推销的书籍、上网卡或举办的考前辅导班、辅导网站等,均与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人事考试院及此次考试无关。请各地务必提醒广大报考者认真复习参考,并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四、考务数据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省人事考试院于7月10日前将报考人员数据发给各市州,各地必须对有关考务信息项编码后,再根据《考试信息系统考前数据管理规则》进行考务报名数据处理。各地人事考试部门务必于7月15日17:00前将加盖公章的《定向招录培养政法干警考试试卷预订单》(附件3)报送省人事考试院;7月22日12:00前上报排好准考证的考场信息库(PTMIS系统导出)。各地一律不得自行更改考生报名信息。
五、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试卷采取光电阅卷和网络阅卷方式阅卷,教育考试科目试卷采取光电阅卷和人工阅卷方式阅卷。登分工作均采用分数处理自动化系统,没有人工登分、核分过程,除缺考、违纪、零分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接受考生查分申请。
六、试卷配发、运送、保管。各市(州)人事考试部门请于7月28、29日到省人事考试院领取试卷,并严格按原人事部办公厅人办发[2002]98号文件规定做好试卷清点、交接、保管与启用等有关工作。
本次考试的试卷袋装封,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统一采用31份规格,教育考试科目统一采用30份规格。试卷袋数严格按实际考场数配发,不配发备用试卷。
任何时候的试卷交接必须有三方人员到场:试卷交送方、试卷接收方及监督方(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试卷交接各方均不得少于2人。在交接中,如发现试卷种类、数量有误,包装、密封破损或更换过封签,应立即上报,同时做好记录,迅速查明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遇有重大问题时,应立即上报省人事考试院。试卷交接以后,三方都必须在试卷交接单上签字。
建立健全试卷的保管分发制度。试卷接受后应立即存入保密室。保密室须有严格的防火、防盗、防潮等措施。试卷存放地点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应与当地保密部门协商解决,不能随意设点放置,以确保试卷保管的安全。试卷存放期间,存放现场应有2人以上,实施24小时不间断值班保管。
试卷须由专人押送,任何情况下试卷现场不得少于2名押运人员。试卷运送途中,要确保运送车辆安全、试卷安全。
七、安全工作及突发事件应对。各地要做好与当地公安、消防、电力、保密等部门的协调工作,切实做好考试现场防火、防干扰、防泄密、防停电等各项安全工作,提前制订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确保考试实施万无一失。在考试实施中,遇有重大事件,须立即书面上报省人事考试院。
八、监考及巡考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考试实施中的组织管理工作,严肃考风考纪,并按照《笔试时间安排、操作要求及步骤》(附件4),认真做好巡考、监考工作。
要切实做好监考人员、巡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强调此次考试工作的重要性,重申考试纪律,明确工作职责和操作要求,为考生提供规范、便捷的服务。
监考人员务必要加强考场管理。认真宣读《考场规则》(附件5),分发试卷前要组织考生代表检验试卷密封情况,并填写好“验封记录”,如封签存在问题,需将具体问题和处理情况写出书面说明。监考人员要督促考生在试卷(题本)和答题卡上填(涂)写姓名、准考证号。认真核对考场座次表上的考生照片与考生本人是否一致;认真核对考场座次表上的有关信息与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是否一致;认真核对考生在答题卡上填(涂)写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与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是否一致;认真如实填写试卷袋上考场记录的有关内容和答题卡上需要监考人员填涂的有关内容。考试结束后,要认真清点试卷(题本)、答题卡,准确无误后,按有关文件规定装订密封,并由监考人员在密封条上签字。。
要充分发挥巡考人员在考试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作用,确保监考工作不出问题,每个考场都必须有巡考人员负责巡视,原则上每名巡考人员负责的考场不多于5个。考试结束后,巡考人员应填写《巡考人员巡视记录单》(附件6),并由各地考务主管机构留存备查。
九、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场。应考人员如有违纪行为,要严格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摘录)》(附件7)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笔试工作总值班室设在省人事考试院,值班电话:0731-82216500。值班时间从7月29日19时起至8月1日19时止,各地必须在同一时间安排专人值班。各地人事考试部门务必于7月26日17:00前将加盖公章的《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表》(附件8)和考试值班表报送省人事考试院。
十、考试结束后,各地考试主管机构须派专人于8月3日前将题本和答题卡押运到省人事考试院。公务员考试的阅卷工作由省人事考试院统一组织,教育考试的阅卷工作按教育部规定进行。
十一、根据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人事编制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281号)文件规定,此次定向招录培养政法干警考试的考务费为每人每科50元。
十二、各地要会同政法、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切实认真做好考试考务工作。特别要会同教育部门协调做好考点学校的选择工作,会同公安部门配合做好考点秩序维护工作。
附件:
1、2010年全省定向招录培养基层政法干警考务安排表;
2、2010年全省定向招录培养政法干警笔试安排表;
3、2010年定向招录培养基层政法干警考试试卷预订单;
4、笔试时间安排、操作要求及步骤;
5、考场规则;
6、巡考人员巡视记录单;
7、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摘录);
8、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表。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1:
2010年全省定向招录培养政法干警考务工作安排表
7月1-7日
网上报名、缴费截止时间7月7日24:00
7月7日
办理考务费用减免手续
7月10日之前
下发报考人员数据给各市州
7月15日17:00前
各市(州)上报试卷预订单
7月22日12:00前
各市(州)上报排好准考证的考场信息库(PTMIS系统导出)
7月26日17:00前
各市(州)上报《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表》、值班表
7月26日9:00至7月30日17:00
网上打印准考证
8月28-29日
各市(州)到省人事考试院领取试卷
7月31日-8月1日
实施考试
8月25日前
公布笔试成绩
 
 
附件2:
2010年全省定向招录培养政法干警笔试安排表
时  间
专科层次
(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专科)
本科层次
(第二学士学位)
法律硕士
7月31日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7月31日
14:00-16:30
申论
申论
申论
8月1日
9:00-11:30
文化综合
民法学
 
8月1日
9:00-12:00
 
 
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
8月1日
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附件3:
2010年定向招录培养政法干警考试试卷预订单
 
      市州:     (盖章)          预订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考试科目名称
报考人数
试卷预订数量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大专类
 
总计:       袋(31份袋)
本硕类
 
总计:       袋(31份袋)
《申   论》
大专类
 
总计:       袋(31份袋)
本硕类
 
总计:       袋(31份袋)
文化综合
 
总计:       袋(30份袋)
民法学
 
总计:       袋(30份袋)
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
 
总计:       袋(30份袋)
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总计:       袋(30份袋)
      注:预定数量不含值班卷。
 
附件4:   
笔试时间安排、操作要求及步骤
一、公共科目考试
(一)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7月31日 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二)铃声设置
8: 40  (短音)———— 考生入场
8: 50  (短音)————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预备
9: 00  (长音)————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开始
11:00  (长音)————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结束
13:40  (短音)———— 考生入场
13:50  (短音)———— 申论考试预备
14:00  (长音)———— 申论考试开始
16:30  (长音)———— 申论考试结束
(三)实施步骤
1、7月30日下午前
检查考点准备情况和监考人员、巡考人员培训情况。
2、7月31日全天
上午: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8:00 考点主考、监考、工作及巡视人员在考点办公室集中,强调考试的重要性,重申监考纪律、考场规则,明确责任。同时发放监考证、工作证等证件,并统一核对时间,抽签确定监考人员、监考考场,监考人员领取监考考场的考场座次表。
8:25监考人员领取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题本、答题卡(试卷题本可作为草稿纸使用)。
8:40 听到短音铃声,监考人员组织考生进入考场,认真核对考场座次表上的考生照片与考生本人是否一致,认真核对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要求考生对号入座。
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及其它有关注意事项。
8:50 听到短音铃声,请两名考生一同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向全场考生公示后填写“验封纪录”并签字、开封。核对试卷和答题卡的科目、数量情况,确认无误后,向考生发试题本、答题卡,要求考生填写(或填涂)答题卡上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并阅读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有关说明,不得向后翻页。
9:00 听到长音铃声,监考人员宣布考试正式开始。
9:10监考人员开始核对考生身份:
(1)再次核对考场座次表上考生照片与考生本人是否一致;
(2)认真核对考场座次表上的有关信息与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是否一致;
(3)认真核对考生在答题卡上填(涂)写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与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是否一致。
9:30 监考人员回收缺考人员的试题本、答题卡,在答题卡相应的位置上填写(填涂)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和缺考标记等内容,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
10:45 提醒考生距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时间。
11:00 听到长音铃声,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收取试题本、答题卡,确认数量无误并在考生准考证上签字后,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监考人员整理试题本、答题卡,经考点主考人员验收后封装交指定人员保管。
特别注意:考试结束后,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题本与答题卡一定要分开装封,杜绝答题卡漏装与误装。
下午: 申论
13:00 考点主考、监考、工作及巡视人员在考点办公室集中,重申监考纪律、考场规则,明确责任,并统一核对时间,抽签确定监考人员、监考考场,监考人员领取监考考场的考场座次表。
13:25 监考人员领取申论考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
13:40 听到短音铃声,监考人员组织考生进入考场,认真核对考场座次表上的考生照片与考生本人是否一致,认真核对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要求考生对号入座。
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及其它有关注意事项(特别提醒考生该项考试在指定的答题卡上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作答(在试卷上作答无效)。
13:50 听到短音铃声,请两名考生一同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向全场考生公示后填写“验封记录”并签字、开封。核对试卷和答题卡的科目、数量情况,确认无误后,向考生发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要求考生填写(或填涂)答题卡上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认真阅读有关注意事项,不得提前答题。
14:00听到长音铃声,监考人员宣布考试正式开始。
14:10 监考人员开始核对考生身份:
(1)再次核对考场座次表上考生照片与考生本人是否一致;
(2)认真核对考场座次表上的有关信息与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是否一致;(3)认真核对考生在答题卡上填(涂)写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与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是否一致。
14:30监考人员回收缺考人员的试题本、答题卡,在答题卡相应的位置上填写(填涂)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和缺考标记等内容,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
16:15提醒考生距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时间。
16:30听到长音铃声,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收取试题本、答题卡、草稿纸,确认数量无误并在考生准考证上签字后,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监考人员整理试题本、答题卡,经考点主考人员验收后封装,与草稿纸一并交指定人员保管。
特别注意:考试结束后,申论题本与答题卡一定要分开装封,杜绝答题卡漏装与误装。
二、教育入学考试
(一)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8月1日 09:00-11:30 文化综合、民法学
09:00-12:00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
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二)铃声设置(8月1日)
8:40(短音)考生入场
8:50(短音)考试预备
9:00(长音)考试开始
11:30(长音)文化综合,民法学考试结束(专业综合I考试监考员此时务必注意该科目考试时间还有30分钟)
12:00(长音)专业综合I考试结束
13:40(短音)考生入场
13:50(短音)考试预备
14:00(长音)考试开始
17:00(长音)考试结束
(三)实施步骤(8月1日)
上午:文化综合,民法学,专业综合I考试
8:00考点主考,监考,工作及巡视人员在考点办公室集中,重申监考纪律,考场规则,明确责任,并统一核对时间,抽签确定监考人员,监考考场,监考人员领取监考考场的考场座次表。
8:25监考人员分别领取文化综合,民法学,专业综合I试题袋,答题卡袋和草稿纸(每考生一张16开白纸)
8:40听到短音铃声,监考人员组织考生进入考场,认真核对考场座次表上的考生照片与考生本人是否一致,认真核对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要求考生对号入座。
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用其它有关注意事项。
8:50听到短音铃声,请两名考生一同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向全场考生公示填写“验封纪录”并签字,开封。核对试题卷和答题卡的科目,数量情况,确认无误后,向考生发试题卷,答题卡,要求考生填写(或填涂)试题卷,答题卡上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认真阅读有关注意事项,不得提前答题。
9:00听到长音铃声,监考人员宣布考试正式开始。
9:10监考人员开始核对考生身份:
(1)再次核对考场座次表上考生照片与考生本人是否一致;
(2)认真核对考场座次表的有关信息与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是否一致;
(3)认真核对考生在试题卷,答题卡上填(涂)写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与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是否一致。
9:30监考人员回收缺考人员的试题卷,答题卡,在试题卷,答题卡相应的位置上填写(填涂)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和缺考标记等内容,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
11:15文化综合,民法学考试监考员提醒考生距离考生距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
11:30听到长音铃声,文化综合,民法学考试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收取试题卷,答题卡,确认数量无误并在考生准考证上签字后,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监考人员整理试题卷,答题卡,经考点主考人员验收后封袋交指定人员保管。
11:45专业综合I考试监考员提醒考生距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时间。
12:00听到长音铃声,专业综合I考试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收取试题卷,答题卡,确认数量无误并在考生准考证上签字后,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监考人员整理试题卷,答题卡,经考点主考人员验收后封袋交指定人员保管。
特别注意:考试结束后,各科目考试试题卷与答题卡一定要分开装封,杜绝漏装与误装。
下午:专业综合II考试
13:00考点主考,监考,工作用巡视人员在考点办公室集中,重申监考纪律,考场规则,明确责任,并统一核对时间,抽签确定监考人员,监考考场,监考人员领取监考考场的考场的考场座次表。
13:25监考人员领取试题卷,答题卡和草稿纸(每考生一张16开白纸)。
13:40听到短音铃声,监考人员组织考生进入考场,认真核对考场座次表上的考生照片与考生本人是否一致,认真核对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要求考生对号入座。
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用其它有关注意事项。
13:50听到短音铃声,请两名考生一同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向全场考生公示后填写“验封纪录”并签字,开封。核对试题卷和答题卡的科目,数量情况,确认无误后,向考生发试题卷,答题卡,要求考生填写(或填涂)试题卷,答题卡上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认真阅读有关注意事项,不得提前答题。
听到长音铃声,监考人员宣布考试正式开始。
14:10监考人员开始核对考生身份:
(1)再次核对考场座次表上考生照片与考生本人是否一致;
(2)认真核对考场座次表上的有关信息与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是否一致;
(3)认真核对考生在试题卷,答题卡上填(涂)写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与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是否一致。
14:30监考人员回收缺考人员的试题卷,答题卡,在试题卷,答题卡相应的位置上填写(填涂)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和缺考标记等内容,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单》,。
16:45提醒考生距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时间。
17:00听到长音铃声,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收取试题卷,答题卡,确认数量无误并在考生准考证上签字后,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监考人员整理试题卷,答题卡,经考点主考人员验收后封装,与草稿纸一并交指定人员保管。
特别注意:考试结束后,试题卷与答题定要分开装封,杜绝漏装与误装。
 
 
附件5:                  考场 规 则
 
一、在考试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应考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应考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四、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类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严重违纪取消考试资格,并在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五、试卷发放后,应考人员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并把题本上的条形码贴到答题卡相应位置上,未贴或不按要求粘贴条形码以及未用2B铅笔填涂的按零分处理;申论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作答,用铅笔作答的按零分处理,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依次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附件6:
巡考人员巡视记录单
市州:
考点名称:
考场编号
 
 
 
 
 
 
 
 
 
 
问题考场号
监考人员
姓    名
具体情况
 
 
 
 
 
 
 
 
 
巡考人员签名:
主考签字:
备注:
1.重点监督、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2.此记录表填写后交考点负责人,汇总后集中到各市州考务主管机构。
 
 
附件7: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摘录
一、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二、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三、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四、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五、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六、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七、对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告知书应当寄送报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

附件8:
                       考点设置情况表
                    市州:                    (盖章)
序号
考点名称
考点地址
考试类别
考场数
考点负责人
考点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8
 
 
 
 
 
 
9
 
 
 
 
 
 
10
 
 
 
 
 
 
市州考试值班电话
 
 
市州考试值班负责人
 
                     注:考点名称必须用全称;考点地址需具体详细。此表必须于7月26日前上报省人事考试院。

分享到

微信咨询

微信中长按识别二维码 咨询客服

各项目入口一键直达

copyright ©2006-2021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