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帮助委培生解决就业问题,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4〕10号、12号精神,白城市所属部分用人单位面向委培生公开考试安置就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安置就业计划
白城市市直部门及所属单位安置就业单位3个,计划安置就业人员12名。具体安置单位、安置计划及资格条件见附件1。
二、安置人员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1997年至2000年毕业,“培养方式”为委培生、定向生(不含统招、并轨、自费等毕业生),派遣证或报到证注明到原白城市人事局报到未安置就业的人员;
2、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需要。
(二)岗位条件
符合不同岗位所需学历、专业等条件,详见附件1。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 经原市人事局分配过的委培毕业生;
3、 2014年以来经市人社局组织考试通过,但未到用人单位上岗或已经上岗辞职、辞退的人员。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方式
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由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统一组织。
(二)报名时间
2017年10月16日至10月20日,上午9:00—11:00,下午14:30—16:30。
(三)报名地点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1号窗口(白城市中兴东大路2-21号)。
(四)报名要求
1、报名者须持《2017年白城市市直部分单位安置委培生就业公开考试报名表》(详见附件2)一份(从网上下载填写后打印,签名处需本人手写),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式一份、报到证复印件(需大学生档案管理室盖章)、近期(6个月内)同版正面小2寸彩色照片两张。报考人员应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本人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安置资格,后果自负。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每名报考人员在本公告公布的岗位中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考2个岗位及以上的无效。
3、报到证丢失的,可到白城市人才交流中心大学生档案管理室复印并加盖公章。详细地址:白城市政府院内9号楼112室。
4、免收报名费、考试费。
5、请考生必须保持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的畅通,以便通知有关事宜。
(五)资格审查
由市人社局依据安置计划岗位设置的资格条件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查,未通过审查的考生,可报考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岗位。
(六)开考比例
本次考试各岗位均不设开考比例。
(七)准考证发放
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由市人社局统一制发《准考证》。准考证领取时间:2017年10月25日上午9:00—11:00,下午14:30—16:30。领取地点: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1号窗口。
四、考试
本次安置就业考试采取笔试、闭卷的方式进行。笔试科目为《通用知识》。笔试满分为100分,不设及格分数线。笔试时间、地点、考场规则以《准考证》印发内容为准。报考人员须持有效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和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依据笔试成绩,按照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确定拟安置人选。因考试成绩并列、超出安置计划岗位数量,无法确定安置人选的,由市人社局协调用人单位调剂岗位予以解决。
考试成绩在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
五、考核及政审
安置前由市人社局和用人单位组织对拟安置人选进行考核。特殊岗位需要政审的由市人社局和用人单位组织政审。考核或政审不合格的,取消安置人选资格,并从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对于报考出现的空缺岗位,由市人社局和用人单位在“服从调剂”未被录取考生中根据考试的成绩、专业、工作经历等情况调剂解决。
六、公示
确定为拟安置的人选,在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
对公示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取消其拟安置人选资格,并从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安置,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决定是否安置。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其安置人选资格,并从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安置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七、安置人员待遇
通过本次公开考试安置就业的人员不纳入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被安置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报市人社局备案。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具体试用期由用人单位确定。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安置资格,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期限。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续签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待遇标准为每人每月1530元(五险一金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都由用人单位承担),今后根据市直经济发展情况适度调整标准。
安置人员凡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因被用人单位辞退的,不得再报名参加其他用人单位同类就业安置考试。市人社局要对各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支付工资、缴纳保险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安置人员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应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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