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国家人事部令〔2005〕第6号)和市府办《关于印发温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6〕2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阳县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企业化管理和集体的事业单位除外)补充各类工作人员。
第三条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根据补充岗位的任职条件,采取公开考录、选调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 公开考录、选调要坚持德才兼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县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考录、选调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一般面向本行政区域。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
第七条 报考和选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以及专业或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年龄条件;
5、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三章 考录、选调方法及方式
第九条 公开考录、选调根据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十条 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可直接予以选调:
1、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2、同一经费管理形式事业单位之间或财政全额拨款向差额拨款、全额或差额拨款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流动的人员。
第十一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经县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选调,也可以采取在同类人员中通过考试择优选调:
1、属于我县急需引进的高层次或紧缺专业人才;
2、符合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3、涉密岗位或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岗位的人员。
第十二条 县外人员调入按下列要求办理
1、县外人员调入我县事业单位,一般应属于我县急需引进的高层次或紧缺专业人才和符合政策性安置的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选调对象必须在县外事业单位实际工作满5年以上,每年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且用人单位必须有编制空缺,符合岗位和政策要求。
2、在研究调动前,应对选调人员进行调查,外出调查工作由人事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联合进行。调查人员必须写出明确的调查报告,调查经费由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解聘、待聘、挂靠等无实际上班人员不准调入我县。
3、选调人员审查合格后,报县编委会同意后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如发现有造假行为,追究其责任并取消调动资格。
第四章 考录、选调程序
第十三条 公开考录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需要和编制情况,经县编制部门同意,由县人事行政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公开考录。具体考录形式可采取笔试或面试、职业技能测试等相结合的办法。
考录基本程序
1、发布招考通告(通知)。招考通告(通知)的内容包括招考单位、岗位、名额、对象及其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考试方式、录取办法及报名时间、地点、所需证件等。招考通告必须在报名前15天公开发布。
2、报名及资格审查。组织考录工作的部门应在通知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报名,并对报名者的资格进行初审,合格者发给准考证。
3、组织考试。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的形式由县人事行政部门或县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根据拟任岗位、专业要求分类别进行。笔试主要测试应考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面试主要测试应考者的基本素质;职业技能测试主要测试应考者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业务水平与工作能力等。
4、体检与考核。根据岗位需要决定。具体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标准执行,特殊岗位须根据岗位性质在考录公告中设定补充条件,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进行。
5、录用。考试工作结束后,根据考试成绩,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列出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期满后办理有关录用手续。
第十四条 公开选调
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本单位编制和岗位情况,提出进人需求和选调形式,经县人事编制部门同意后从在职人员中公开择优选调。
1、选调方式:选调方式分考试选调和考核选调两种。以考试形式选调工作人员的,其具体实施方案参照本文第十三条公开考录方法进行;以考核形式选调工作人员的,根据岗位要求对选调对象进行考核选调。
2、选调程序:
(1)主管部门向县编制部门报送《平阳县事业单位进人需求审批表》。
(2)县编制部门对报送的需求审批表进行审核。
(3)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意见进行考核确定选调人选。
(4)选调对象填写《平阳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审批表》。
(5)《平阳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审批表》报县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3、确属工作需要从自收自支到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或财政差额拨款到财政全额事业单位的人员流动,须经县编委会同意后采取公开考录的方法进行。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参加考录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面试、考核等组织工作,与单位负责人有上述关系的人员不得选调为该单位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第十六条 考录、选调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县人事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考录、选调纪律,严格按照考录、选调公告规定的条件、程序及要求执行。对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考录、选调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 对违反公开考录、选调纪律的应考、应调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录、选调资格;对违反公开考录、选调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平阳县人事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平政发〔2005〕23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