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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对绩效工资有分配自主权

和讯网 | 2010-07-15 08:43

  7月10日至11日,公益机构改革与公共服务发展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发言中表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国家对绩效工资进行总量调控,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享有分配自主权,使绩效工资与工作人员表现、业绩相联系,合理拉开差距,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目前,全国共有事业单位120多万个,工作人员3000多万人。胡晓义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实行了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工作人员的收入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国家对绩效工资进行总量调控,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享有分配自主权,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使绩效工资与工作人员表现、业绩相联系,合理拉开差距,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为确保绩效工资分配的科学、合理和公正,国家对绩效工资的分配提出原则要求。目前,绩效工资已经在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下一步将积极稳妥地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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