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近日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专门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出台政策性文件,明确社会力量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批注1】话题引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一方面,解决了地方政府投入不足、基层保护管理力量薄弱的问题;另一方面,有更多社会力量参与进来,也是对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的广泛宣传和强力引导。【批注2】引入社会力量的意义。因此,文化建筑保护利用需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批注3】立意:文化建筑保护利用需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要与乡村振兴战略深度融合。【批注4】分论点1: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要与乡村振兴战略深度融合。实践证明,把一些长期无人看管、日常维护保养的危旧文物建筑保护好、利用好,形成独特的文化品牌,并借此打造旅游经济,能够有效推动乡村振兴。【批注5】理论分析。为此,各地应根据文物建筑的保有情况、分布情况、损毁情况,做好统一规划布局,列入乡村振兴项目推进实施。比如,哪些适宜开设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农村书屋、乡土文化馆和专题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哪些适宜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都需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做好精准分类,避免因缺少研判而导致不切实际、千篇一律、眉毛胡子一把抓的现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除了必要的宣传引导外,也应配套相应的激励措施。【批注6】分论点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除了必要的宣传引导外,也应配套相应的激励措施。比如,为了表达对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重视和支持,地方政府承诺的专项补贴,一定要按时足额兑现,否则会打消参与者的积极性。同时,对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效果好的个人或团体,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以激发更多社会力量对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参与热情。再者,社会力量利用修复好的文物建筑进行资本运行时,政府应通过各种途径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包括改善大环境、协调群众关系、线上线下的旅游宣传、消费推介、氛围营造等,让社会力量引得来、留得下,进而让文物建筑管得住、利用好。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要尽可能保留原有的底色和底蕴。【批注7】分论点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要尽可能保留原有的底色和底蕴。首先,修复后的文物建筑不能与原貌风格相差甚远,否则就失去了保护利用的价值和意义。为此,文物建筑的修复不能好大喜功、贪大求洋,更不可别出心裁、无中生有,而要本着务实、管用的原则,进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其次,要以安全可靠为基础,根据文物建筑的主体损毁程度确定修缮方案,不能图省事、省钱,或者只在表皮、样式上做文章,而忽视排除安全隐患。再次,要保证文化内涵不丢失,保护文物建筑不是简单地“一修了之”,而要在重点挖掘其历史文化根源的基础上,使原有的精神意蕴继续得以保留。
一句话,社会力量不论以哪种方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都应遵循地方政府的综合布局、统一指导和现有实际,同时,在利用优势资源追求经济效益时,更要牢记时代责任,勿忘对传统文化的发掘和弘扬。【批注8】回归主旨,提出希望。
(文章来源:《四川在线》,有修改)
材料小结
1.核心内容:文物建筑保护利用
2.理论总结:
国家文物局近日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专门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出台政策性文件,明确社会力量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可通过社会公益基金、全额出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按照《导则》要求,参与文物建筑本体保护修缮、历史风貌维护、旅游文创开发、文化传承发展等文物保护利用全过程。